各相关单位:
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关于贯彻实施<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公消[2014]122号)和《关于实施本市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过渡期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消发[2014]151号)要求和工作安排,我局对符合会议评审条件的申请单位进行了审核,并批准了一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单位,现将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请取得临时资质的单位凭《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受理凭证》,至上海市消防局接待窗口(长宁区中山西路229号1楼)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同时,我局将按照有关要求,继续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受理和审批工作,分批公布取得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单位名单。
此通知。
上海市消防局
201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