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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大理州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出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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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全州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近日,云南省大理州消防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06号令)、《云南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并下发了《大理州公安消防支队关于全州建设工程实行分级管理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各县市消防大队在全州实行建设工程分级管理中的范围和权限。
       根据《通知》规定,部分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权限将下放到项目所在地的消防大队。下列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内部装修)由项目所在地的消防大队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二级、三级加油站;建筑高度小于24m,建筑总面积不大于5000㎡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建筑高度小于24m,建筑总面积不大于10000㎡,不设自动消防设施的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属于支队审核、验收权限,且经支队验收合格的工程(除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以外)的再次装修、改造。
       部分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也将下放到项目所在地的消防大队。下列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内部装修)由项目所在地的消防大队进行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小于20000㎡,建筑高度小于50m办公楼;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小于1000㎡的地下商店及其他地下人防工程;18层及18层以下,地下室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高层住宅 ;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或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丁、戊类生产、储存类建设工程;220KV以上变电站(所)、3MW以上级机组的燃煤火力发电厂、25MW级以上的简单循环或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电厂;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修复性建设工程;一、二、三类地上汽车库;属于支队验收备案抽查权限,且经支队抽查合格的工程的再次装修、改造。
       另外,《通知》还作出了四项明确要求:一是所有在建工程由辖区大队进行施工检查,其中土建施工阶段、消防设施安装(消防产品进场)阶段、内部装修阶段必须进行施工检查。属于支队管辖权限的建设工程,大队应将施工检查记录抄送支队防火处。二是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加强对建设工程使用阻燃制品及防火装修材料质量的监督工作,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前,要对其使用的装饰装修防火材料见证检验,对于不合格的防火材料应责令更换,凡是使用不合格材料的工程,一律验收、抽查不合格,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查处。三是各大队要按照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要求和《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对施工现场的消防产品进行核对及现场判定。无法判定或对现场判定结论有异议的,要按照有关规定抽样送法定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四是对于虚假备案信息,各大队大队长应该亲自核实“信息源”是否确实属于虚假信息,并于每月底通过《消防办事直通车管理系统虚假信息申报表》上报支队防火处。对于重复录入备案系统的同一工程,以首次备案抽查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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