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云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昆明市消防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新规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昆明市第一部专门性的地方性消防法规正式出台,对完善全市消防法规体系,提高全社会消防安全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新出台的《条例》规定,对于人口密集场所,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明确疏散引导员,确保发生火灾时能够及时组织在场人员安全疏散。营业、使用期间,不得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砂轮切割、油漆等有火灾危险的施工和维修作业;对厨房排油烟设施、集烟罩、灶具等设备经常进行安全检查,每月至少清洗一次。未明确疏散引导员或者在营业、使用期间有火灾危险施工、维修作业的,将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条例》特别规定,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在统一建筑内的,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设置疏散、灭火和报警等消防设施;使用民宅从事生产加工和餐饮、住宿服务等生产经营活动的,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保证火灾易发场所的消防安全。
《条例》还对消防教育进行了规定,将每年11月定为昆明市消防安全月,11月9日定为消防日。要求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确定一名熟悉消防安全知识的教师担任消防安全课教员,根据不同年龄段学生的特点,开展火灾预防教育,每学年至少组织师生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