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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产品监管:严格市场准入 全程联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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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执行这个《规定》,公安部消防局日前发出通知,明确要求提早做好《规定》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迅速组织开展培训宣贯。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高度重视《规定》的宣贯工作,通过集中培训、网络教学等方式对《规定》进行解读,使基层消防监督人员尽快理解、掌握《规定》的主要内容,并学会正确运用。同时,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平台等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规定》的相关内容,使消防产品生产企业、营销单位和使用单位了解应当履行的消防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使广大公众了解自身在使用消防产品和监督产品质量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维护消防产品质量的良好氛围。

    推动落实消防产品质量主体责任。按照《规定》要求,积极推动完善消防产品质量责任体系,全面落实消防产品生产企业、营销单位和使用单位的主体责任。要协调质监部门督促消防产品生产企业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保证消防产品的生产条件,同时加大对生产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出厂的消防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要协调工商部门督促消防产品营销单位落实消防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严格查验销售产品的合格证明和标识,确保进入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符合市场准入条件。要监督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推动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单位落实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和见证检验制度,督促消防产品使用单位定期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性能检测和维护保养,确保其始终处于完好有效状态。

严格落实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严格执行以强制性产品认证为核心、技术鉴定为补充的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加快推进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工作和技术鉴定工作。在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要将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资格作为重点检查内容之一。对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要核查产品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对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要核查产品的技术鉴定证书。

    加强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建立日常检查和监督抽查相结合的使用领域消防产品监督检查制度。要进一步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和消防产品质量问题举报投诉核查过程中,对消防产品质量开展监督检查的程序、内容和要求。要进一步健全消防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制度,省级公安消防机构每年至少要组织开展一次消防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活动,抽查结束后要向有关部门和社会通报、公布检查结果。要充分利用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开展消防产品质量现场监督检查,实现对消防产品质量的快速判定,提高消防产品监督执法效能。

    推动建立消防产品监管联合执法机制。积极协调质监、工商部门,建立三部门消防产品监管联合执法机制,实现对生产、销售和使用三个环节的全过程监管。要协调质监、工商部门在严厉打击生产、销售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同时,及时通报案件查处信息,由公安消防机构在使用领域进行查堵,防止不合格产品投入使用造成火灾隐患;公安消防机构在依法查处使用领域不合格产品的同时,也要将发现的消防产品质量违法信息书面通报当地同级质监、工商部门,并积极配合质监、工商部门追踪到生产、销售领域进行查处;对涉嫌持证造假的,还应当通报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机构或者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对不合格产品证书作出处理;对涉嫌犯罪的,还应当将案件及时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现对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全链条、源头性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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