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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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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5日,广东省政府网站公布《广东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决定从2013年1月1日正式施行。《规定》要求各级政府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消防安全责任考评;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实行消防产品诚信分类管理,建立激励和惩戒制度。

  《规定》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消防安全责任考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同时,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当落实消防产品监督抽查专项经费。消防产品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收取检验费用。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通过消防产品流向信息系统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使用的消防产品实行流向信息监督,及时公布涉及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推进消防产品管理信息化。消防产品流向信息系统由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免费提供。

  《规定》指出,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实行消防产品诚信分类管理。对于没有消防产品违法行为等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建立激励制度;对于有消防产品违法行为等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建立惩戒制度。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因消防产品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的有关信息,及时通过政务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公布;对有消防产品违法行为等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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