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公安部消防局下发《关于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350号文),决定取消执行2011年3月14日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65号文)。
65号文被废始末
为认真吸取上海胶州路教师公寓“11·15”和沈阳皇朝万鑫大厦“2·3”大火教训,2011年3月14日,公安部消防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公消〔2011〕65号),对建筑外墙保温材料使用及管理提出了应急性要求。
2011年12月30日,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2012年7月17日新颁布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使用外保温材料的防火性能及监督管理工 作作了明确规定。
12月3日,公安部消防局下发《关于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350号文),决定取消执行2011年3月14日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65号文)。但公告同时要求继续严格执行2011年12月30日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和2012年7月17日新颁布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新规定未对外保温材料的具体防火等级做出规定
65号文要求建筑外墙保温必须使用防火级别达到A级的材料,终止执行65号文表明撤销建筑外墙保温必须使用防火级别达到A级材料的规定。公安部最新的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中要求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中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严格限制使用可燃材料。两个文件中均未对外保温材料的具体防火等级做出具体规定。
B1及B2级保温材料属于可用范围
我们在住建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中看到,通知要求严格执行《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中关于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的规定,特别是采用B1和B2级保温材料时,应按照规定设置防火隔离带。外墙采用有机保温材料且已投入使用的建筑工程,要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进行梳理、检查和整改。可见终止执行65号文后B1及B2级保温材料属于可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