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黑龙江省财政厅出台了《黑龙江省地方消防经费保障办法》,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保障办法》的出台,从制度上解决了制约消防事业发展的保障性问题,建立了全省地方消防经费保障新模式。
突出了分类保障的原则。《保障办法》中对地方消防经费基本支出项目,分别制定了以营房、人员、车辆、单位、搜救犬数为计领单位的定额保障标准,全省各市、县划分为三个类区,按消防业务费基本支出项目定额标准实行分类保障。
突出了经费增长的动态保障机制。《保障办法》建立动态增长机制,明确了地方消防经费基本支出保障水平要随着本地区经济发展稳步提高,确保地方消防经费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突出了经费保障的全面性。《保障办法》规定对基本支出实行定额保障,对项目支出实行专项保障;明确了政府专职消防队和专职消防队人员的经费保障;明确了省内跨地区调动警力执行灭火、抢险救援及重大消防安全保卫任务经费保障渠道。
《保障办法》的出台,将为推动全省地方消防经费投入新增长,实现全省消防工作和部队建设新跨越奠定了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