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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发布加强证书延续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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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3年9月11日   实施日期:2013年9月11日

  1  目的

  为规范和明确产品认证活动中证书延续工作的有关范围、职责及基本要求,制定本程序。

  2  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各类产品认证的证书延续过程。

  3  职责

  3.1  业务二部负责在证书到期前6或9个月(根据不同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确定),在消防产品市场准入业务系统中提示获证企业提出证书延续申请。同时,在证书到期前6个月内组织实施对申请证书延续产品的证后监督。

  3.2 对于因企业信息变更、产品一致性变更或证书处于暂停状态导致无法申报证书延续的,由业务二部协调、督促变更确认或监督重检工作,指导获证企业适时提出证书延续申请。

  3.3业务一部负责受理获证企业的证书延续申请,对资料符合要求的转业务二部。

  3.4业务二部负责确认证后监督结果。对监督结果符合要求的,转业务一部实施合同签订及费用核准。对监督结果不符合要求的,转业务一部终止证书延续申请流程,并不再受理。

  3.5财务部负责费用的收取。

  3.6 工厂检查管理部负责对涉及证书延续工作的监督任务优先安排,跟踪现场监督检查工作进度。

  3.7技术评定委员会秘书处负责组织证书延续的技术评定工作,负责组织指定技术评定委员会专家实施评定、出具结论。

  3.8 中心主任批准认证决定。

  3.9业务一部负责根据证书延续技术评定结论,完成新证书制作、发放及旧证书回收工作。

  3.10证书延续后的新证书将于规定时限内在“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上公布。

  3.11 对于经确认,因监督结果不符合要求或变更未得到有效确认,导致在证书到期前已无法完成证书延续工作的,我中心将终止认证程序,不再受理证书延续申请。

  4  工作程序

  4.1 业务二部在证书到期前6或9个月(根据不同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确定),在消防产品市场准入业务系统中生成证书延续提示,显示在获证企业界面上,并逐日倒计时提示。

  4.2获证企业可根据提示,证书到期3或6个月前(根据不同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确定)自行选择以下操作:

  1)企业不再保留获证产品,申请到期自动注销;

  2)企业承诺证书到期前工厂条件、产品一致性无重大变化,申请证书延续;

  3)企业已申报或即将申报企业信息变更或产品一致性变更,填报申请号;

  4)企业证书处于暂停状态,已申报或即将申报监督重检、填报申请号;

  对在3个月内未进行上述操作的获证企业,消防产品市场准入业务系统将默认选择证书到期后自动注销。

  4.3 对填报了变更、监督重检申请号的获证企业,由业务二部在消防产品市场准入业务系统中持续跟踪、协调、督促变更确认、监督重检工作。在变更、监督重检申请流程结束后,提示、指导获证企业提出证书延续申请。

  4.4 业务一部对获证企业的证书延续申请进行初审。对资料符合要求的转业务二部。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4.5 业务二部确认证书监督结果。对监督结果符合要求的,转业务一部实施合同签订及费用核准。对监督结果不符合要求的,转业务一部终止证书延续申请流程,并不再受理。

  4.6 财务部核收认证费用。

  4.7技术评定委员会秘书处组织证书延续的技术评定工作,组织指定技术评定委员会专家实施评定、出具结论。对经各部门确认,证书到期前已不能完成证书延续工作的,报请中心主任终止认证程序。

  4.8中心主任批准认证决定。

  4.9业务一部根据证书延续技术评定结论,在证书到期一周前,完成新证书制作、发放及旧证书回收工作。

  4.10 信息部在规定时限内在“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上公布新证书信息。

  5  相关文件

  5.1《证后监督程序》

  5.2《产品认证变更控制程序》

  5.3《监督重检控制程序》

  5.4《参与认证决定的评定工作有关规定》

  5.5《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和撤销/注销认证控制程序》


信息来源: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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