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治安消防安全若干规定》正式实施。
《规定》中强调,房东在房屋租赁期间应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房屋安全隐患,及时制止承租人、居住使用人危害治安、消防安全的行为。同时,《规定》对出租房屋有明确消防安全要求:同一房屋内出租房间达到10间以上或出租房屋居住达到15人以上的,每间房及公共部位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并设置监控、灭火等治安防范、消防设施器材和疏散通道;按照每一承租户不少于1具的标准配备灭火器。
本规定的实施,预示着消防安全管理和责任在房屋租赁长效机制中的建立——与出租人签订的《治安责任保证书》明确其在消防安全中的责任,同时对租赁房的责任制度、设备制度、监管制度进行强制管理。
但仍需指出,《规定》对于租赁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仍未有相关条例;同时,对于火灾隐患较大的外来人口为对象的出租房、企业职工简易宿舍、拾荒人员自建简易住所等居住建筑和临时性租用厂房库房还未有明确的专项要求。
附: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治安消防安全若干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居住房屋租赁的治安、消防安全管理,维护房屋租赁各方合法权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居住房屋租赁过程中的治安和消防安全管理活动。
第三条(出租人的安全责任)
出租房屋的安全责任由出租人负责。禁止出租不符合治安、消防安全标准和要求的房屋。
出租人应当向出租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出租人应当事先告知承租人相关的安全要求,并在房屋租赁期间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房屋安全隐患,及时制止承租人、居住使用人危害治安、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四条(承租人、居住使用人的安全责任)
承租人、居住使用人应当合理、安全使用居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自觉接受、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及出租人的监督检查,杜绝危害治安、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五条(出租房屋安全要求)
本市出租的居住房屋应当符合以下治安、消防安全要求:
(一)出租房屋为封闭空间,有门锁装置;
(二)同一房屋内出租房间达到10间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使用人达到15人以上的,每间房间及公共部位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并设置监控、灭火等治安防范、消防设施器材和疏散通道;
(三)室内电器产品的安装、线路敷设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四)按照每一承租户不少于1具的标准配备灭火器(每具灭火器的规格为2公斤以上的ABC型干粉);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标准和要求。
第六条(禁止行为)
出租的居住房屋及附属设施内严禁实施以下危害治安、消防安全的行为:
(一)存放、储存管制刀具、枪支弹药等管制器具以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物品;
(二)从事“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
(三)堆放物品、停放车辆等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四)在高层住宅内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五)其他危害治安、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七条(法律责任)
出租的居住房屋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治安、消防安全要求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出租人予以处罚。
出租人、承租人、居住使用人存在本规定第六条危害治安、消防安全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出租人未履行检查、监督义务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8月31日。
上海市公安局
2014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