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防职业技能鉴定的意义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我国劳动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的重要举措。消防职业资格是从事消防行业特有工种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经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人员,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开展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利于推进社会消防从业人员职业化建设,是提升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的基础和保障,对于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消防职业技能鉴定的依据
1、1999年国家劳动部、质检局、统计局联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在8大类1838个职业中把消防行业建(构)筑物消防员(3-02-03-04)和灭火救援员(3-02-03-01)等纳入了职业资格证书管理之中。
2、2001年公安部颁发第61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消防监控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并持证上岗”。
3、劳社部(【2005】235号)《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消防行业特有职业(工种)进行初级、中级、高级技能等级的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评。
4、2008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5、2008年公安部消防局下发了(公消[2008]556号)《关于进一步推进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要求“对于依法必须持证上岗的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应在两年内完成由上岗培训证到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的过渡工作”。
6、2008年中国消防协会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培司字【1996】58号)《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和(劳社部函【2005】235号批准发布)《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下发了《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规程》(试行)明确鉴定考试的各项规程和要求。
7、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下发(人社厅函【2009】504号)《关于同意建立消防等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函》,明确依托消防协会建立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
8、2011年公安部消防局下发了(公消[2011]66号)《关于加快推进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年内完成地方通用工种向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过渡”。
9、2016年公安部消防局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专职消防队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要求2016年至2018年,公安消防部门管理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持证上岗率逐年应不低于20%、50%、80%,力争“十三五”末达到100%。鼓励和引导乡镇、企业专职消防队人员参加鉴定。并明确了总队分管领导、司令部、后勤部、防火监督部、消防协会和鉴定站各自的职责和任务。
三、证书颁发和效用
经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上海)站鉴定考试合格后,鉴定站分批次向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上报成绩,经国家人社部、公安部消防局、中国消防协会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验批准后,颁发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考生参加完理论、技能操作考试后,鉴定站及时制发《鉴定成绩统计表》通过“ (网址://www.madamezest.com)”向社会予以公告,并向上海市人社局和上海市消防局报备。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是消防从业人员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是求职、任职、独立开业、单位录用的主要依据,也是劳动者境外就业、劳务输出进行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凭此证书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建(构)筑物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检查和建筑消防设施操作与维护、灭火及抢险救援等工作,同时也可作为劳动者获取相应等级工资待遇的重要凭证。
四、消防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简介
2005年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劳社部[2005]235号文致函公安部,同意公安部消防局依托中国消防协会成立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并制定颁布了《建(构)筑物消防员》、《灭火救援员》国家职业标准。
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上海)站于2017年5月16日经中国消防协会、上海市消防局同意,由上海市消防协会承接运作。能够承担建(构)筑物消防员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和灭火救援员初级、中级、高级的技能鉴定工作,是我上海市唯一具有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资格的专业鉴定机构,组织机构编码为:36003028。
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上海)站组织机构健全,管理制度完善,鉴定设备齐全,管理和鉴定为一流水平。鉴定站隶属上海市消防协会管理、接受上海市消防局业务指导。
鉴定站设站长1名、副站长1名,财务管理人员2名、计算机管理人员1名、档案管理人员1名、考务人员3名、设备维护保养人员1名。聘任持有“建(构)筑物消防员”考评员证书人员10名,持有“灭火救援员”考评员证书人员11名。
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上海)站将以“一流的设备设施、一流的考评人才、一流的管理效能、一流的鉴定质量”为宗旨,以“公平、公正、公开”的工作原则为社会提供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服务。
五、鉴定对象和等级
从事或准备从事建(构)筑物消防员(即从事建筑物、构筑物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检查和建筑消防设施操作与维护等工作)以及灭火救援工作的人员。
建(构)筑物消防员(消防设施操作员)分为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五个职业等级;
灭火救援员(消防员)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职业等级。
六、鉴定申报条件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工作连续见习1年以上。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4、取得经人社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4、取得本职业中级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高级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生和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高级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七、鉴定方式和时间
职业技能鉴定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用建筑消防设施实际操作,功能测试等方式。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到60分以上者为合格。技师、高级技师还须进行综合评审。
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为100min;技能操作考试时间:初级、中级不少于30min ,高级不少于40min,技师、高级技师不少于60min;综合评审不少于30min。
八、鉴定地点
1、建(构)筑物消防员
2、灭火救援员
目前暂时在上海市奉贤区洪南路258号上海市消防局培训基地内。
九、申报方法
凡取得消防职业技术培训中心培训结业证的学员,可由所在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上报。也可通过上海市消防协会各区联络处报名上报或到鉴定站本部报名(中山南一路499号302室)。报名时请提交本人身份证、培训合格证、学历证书(证明)及本人近期免冠小2寸照片4张。也可通过“ ”子栏目“消防职业技能鉴定”(网址://www.madamezest.com)“鉴定申报表”板块下载《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并将填写好的申报表及有关证明材料统一由各培训机构或协会各联络处统一登记上报。符合直接鉴定条件的人员还需提供由本单位出具的消防岗位工作经历证明、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等。
十、收费标准
鉴定费收费标准按照市物价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备案的标准执行,目前暂定为:建(构)筑物消防员初级鉴定费360元/人、中级鉴定费395元/人、高级鉴定费400元/人、技师鉴定费700元/人、高级技师鉴定费800元/人;灭火救援员初级鉴定费365元/人、中级鉴定费400元/人、高级鉴定费490元/人。
十一、鉴定工作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