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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消防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报考条件的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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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经获得本市的消防设施操作员、消防安全管理员证书的,是否可以不参加此次全国鉴定?

答:不可以。以前部分省市(如:上海、福建、青海、西藏)颁发的此类证书虽然有的名称一样,但属于地方通用工种证书,按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加快推进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公消[201166号)文件精神,尽快完成由地方通用工种向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过渡。这次鉴定考试已纳入全国特有工种范围,通过考试鉴定的人员将获得人社部和公安部消防局颁发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资格证书。

二、哪些人可考建(构)筑物消防员?

答:建(构)筑物消防员对应的是2015版《职业分类大典》中的消防设施操作员。公安部129号令中规定,申请社会消防服务机构资质时须配备相应持有此证的操作人员。

三、参加过消防设施操作员培训并取得证书的人员是否可以直接参加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技能鉴定?

答:不可以。由于使用教材不同,消防设施操作员培训的结业证书不能代替建(构)筑物消防员培训结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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