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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法治社会的品行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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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卓旎/文

        今年6月,国务院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部署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构筑诚实守信的经济社会环境。同时要求,建设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按照“政府推动,社会共建;健全法制,规范发展;统筹规划,分步实施;重点突破,强化应用”的原则有序推进。“依法治国”理念已经被郑重地写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法”为制度保证,“诚”为道德主旨,“诚而有信”的全社会品格是法治社会的品行追求。

        在规划纲要中,提及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匹配、不协调、不适应的矛盾现象突出表现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尚未形成,谁成员喜用记录严重缺失;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尚不健全,守信激励不足,失信成本偏低;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偏低,履约践诺、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尚未形成。据官方统计数据显示,我国企业每年因诚信缺失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6000亿元。仅以消防行业为例,就存在产品质量不达标准、虚报参数、以次充好;生产和销售伪劣假冒产品,侵犯知识产权;未实现应有售后服务;降低工程施工质量,本身无资质或资质不够,借牌挂靠;产品、工程项目、设施安装、检测、维护保养等一旦出现问题,缺乏倒查机制或严格的惩罚机制。

        市场经济的理想形态是诚信经济,但单纯依靠经营主体或单个经营者内化的道德约束,显然在标准、形式、做法上无法统一界定,必须通过国家、行业统一法规这些外部机制,形成内外结合的模式。从行业经验来讲,建议:在国家立法方面,出台针对信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并以行政管理规定的形式颁布;在行业协会等同类社会组织,针对地域、行业特点,结合本地区与行业实际,制订出具有行业特色的信用管理规范,不同协会之间也可以跨行业参考,交换评审行业成员信用;针对国信体系建设三阶段中,“2015年出台实施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行业要建成信用数据库,并在条件成熟时候,供信用中介机构使用和共享,成为国家完整信用体系中实时、完备的一环;有彰扬诚信企业和行为,严惩失信企业和行为的机制,并让诚信指标得以应用,体现其实质意义。

        法治,从根本上是为社会的公正、规范发展提供外部保证,最终实现社会自觉的诚实、守信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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