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关于消防产品技术鉴定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公消评[2015]19号
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的服务于消防产品研发、生产单位,推动消防新技术成果在实战中应用,经研究,现将涉及消防产品技术鉴定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涉及的产品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涉及的产品范围见表-1。
拟委托进行技术鉴定的有关生产单位或委托方,首先应按表-1规定对拟委托进行技术鉴定的产品进行界定,确属技术鉴定范围的,方可提出技术鉴定委托申请。
二、委托消防产品技术鉴定的基本条件
1、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产品具有省级以上(含)科学技术委员会出具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
(2)产品核心技术具有有效的授权专利证书的;
(3)同类别产品已经技术鉴定合格并在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上公布的。
2、技术鉴定委托方应提供在质监部门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3、委托技术鉴定产品的生产单位必须具有符合《消防产品技术鉴定工作规范》要求的工厂质量保证能力,且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有效。
三、简化消防产品技术鉴定委托受理工作的有关措施
1、拟委托进行消防产品技术鉴定的委托方,请按照表-2的规定向本中心分包指定实验室提供经备案有效的产品企业标准及符合《消防产品技术鉴定工作规范》4.1.2规定要求的资料(附件1),并接受技术鉴定专家初始审核。
2、各分包指定实验室及其委托的有关标准化技术专家,在接到委托方提供有关资料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对委托方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始审核,并提出能否开展技术鉴定工作的原则意见,同时对能够开展技术鉴定的产品涉及的相关企业标准及其他资料提出修改意见。
3、能够开展技术鉴定工作的委托方,在收到有关修改意见后,应严格按照专家初审意见,对标准及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涉及的有关设计、工艺文件,管理制度等认真修改,并尽快提交有关分包指定实验室。
4、对修改后,基本符合技术鉴定工作文审要求的技术鉴定委托,由分包指定实验室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通过建议。拟委托进行消防产品技术鉴定的委托方依据此建议,可在我中心网站(www.cccf.net.cn)中的“网上受理”界面中进行正式申请。
四、委托技术鉴定过程中,凡涉及我中心及相关分包指定实验室在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工作时限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可向我中心技术评定处及督查室反映。
联系方式:
技术评定处 胡群明、冯梦 010-87275622,
督 查 室 冯伟010-87815488 王寅寅010-87273957。
2015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