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关于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产品标准换版
后强制性认证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公消评[2014]46号
各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产品生产企业:
新修订的公安行业标准GA124-2013《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于2013年07月26日发布,2013年9月1日起实施。根据国家认监委2012年第4号公告《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依据用标准修订时有关要求的公告》的规定,结合2014年新版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有关要求,我中心组织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TC16 消防)对《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消防装备产品》附件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将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产品标准换版后强制性认证工作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各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产品生产企业应尽快完成有关设计、工艺及采购等相关工作的调整,确保其生产和检验设备配置和例行检验、确认检验等有关过程满足新修订的《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消防装备产品》附件(详见附件)的有关要求,确保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产品质量符合新的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二、工作程序。
1、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企业即可直接向国家消防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申请型式试验。
2、国家消防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在开展型式试验同时,应确认新标准下的产品特性文件(原材料/元器件/零配件或产品描述文件)。检验结束后,将检验报告和确认后的产品特性文件上报我中心。
3、型式试验通过后,企业可通过消防产品网上认证业务系统向我中心提交证书换版申请,符合要求的,我中心将发放有效期为五年的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产品新版强制性认证证书。换发新版证书后,我中心将适时安排工厂监督检查,对工厂检查符合要求的,将保持其强制性认证证书,对未通过监督检查的企业,将暂停或撤销其强制性认证证书。
4、2015年1月1日,我中心将注销旧版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删除“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上的有关证书信息。
三、对于首次申请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委托单位,可于2014年9月1日起,按新版《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消防装备产品》向我中心委托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附件:《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消防装备产品》附件(修订稿)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信息来源: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