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通告

关于征求《关于本市实施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过渡期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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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关于本市实施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过渡期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推动消防工作社会化,创新社会消防治理方式,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29号令)及公安部消防局《关于贯彻实施<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公消〔2014〕1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积极稳妥地促进现有消防技术服务行业的平稳过渡,我局起草了《关于本市实施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过渡期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有关单位广泛征求意见,请于2014年6月12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形式(邮箱地址:xfjishuchu@163.com),将意见、建议反馈至上海市消防局防火部技术处。

 

此通知。

 

附件:《关于本市实施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过渡期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上海市消防局

                            2014年6月5日

 

 


附件:

 

关于本市实施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过渡期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

 

        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29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及公安部消防局《关于贯彻实施<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要求(公消〔2014〕122号,以下简称《通知》),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从2014年1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实施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过渡期资质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质管理范围

 

       自2014年5月1日起,本市范围内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灭火器检查、维修、更换灭火药剂以及回收等活动,纳入“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类消防技术服务资质管理。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从事区域消防安全评估、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大型活动消防安全评估、特殊消防设计方案安全评估和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火灾隐患整改等方面的咨询活动,纳入“消防安全评估”类消防技术服务资质管理。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和二级。

 

       施工单位保修期内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以及《规定》以外的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等不在资质管理范围之内。

 

       过渡期内,上述资质分为正式资质和临时资质两种。临时资质与相应正式资质的执业范围、执业要求和法律责任等同。临时资质仅在过渡期内有效。在过渡期内,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消防设施检测,暂由取得原行业管理资质,并取得临时资质的机构承担。

 

二、资质申报对象

 

(一)正式资质申报对象。已经具备《规定》中相应资质等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人员数量及其它全部资质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申请相应正式资质。

 

(二)临时资质申报对象。2014年5月1日前在本市注册成立,营业执照具有相应经营范围,并已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因注册消防工程师数量不足,通过条件审查方式补足相应级别专业技术人员人数,并具备《规定》其它资质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申请过渡期相应临时一级、临时二级、临时三级资质。其中:

 

1.消防安全评估临时一级、临时二级资质申报对象为本市现有从事消防安全评估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2.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临时一级资质申报对象为本市现有一级检测等级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工程一级施工资质企业。

 

3.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临时二级资质申报对象为除具备临时一级资质申请条件外,本市现有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4.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临时三级资质申报对象为本市现有经灭火器维修能力检验合格的灭火器维修企业。

 

三、资质申报条件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报条件应满足《规定》第二章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设备配备》GA1157-2014要求。申请单项正式资质和另一项临时资质以及申请两项临时资质的,应分别满足各自单项资质所有条件。

 

过渡期临时资质从业人员申报条件如下:

 

(一)专业技术人员。鉴于已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人数不能满足实际需求,针对临时资质,本市将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中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学历、学位和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经历等条件审查,通过审查的人员,临时认同为具有相应级别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条件。

 

(二)操作人员。申请“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临时一级、临时二级资质的机构,应有1至3人取得中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特有工种职业资格,且操作人员不能同时申请专业技术人员条件审查。

 

(三)灭火器维修人员。具有灭火器维修技能的人员应经所在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并通过职业能力评价。

 

以上从业人员均应与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四、受理申请与审批流程

 

(一)申请时间与地点

 

2014年8月1日起在上海市消防局接待窗口(长宁区中山西路229号1楼)受理申报。资质申报材料要求将在上海消防网(www.fire.sh.cn)及市消防局接待窗口予以公布。

 

临时一级资质申请时间截至2014年10月31日。临时二级、三级资质申请时间截至2015年4月30日。

 

(二)审批流程

 

对申报临时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将通过书面材料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组织专家会审确定符合申报条件机构名单,由市消防局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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