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关于有关消防产品型式认可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的公告
公消评[2014]2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安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部分消防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公告》(2014年第12号公告)的规定,原实施型式认可的防火门产品、防火阻燃材料产品、灭火器产品、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产品、消火栓产品、消防水枪产品、消防接口产品、可燃气体探测报警产品等八类消防产品已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并于2014年9月1日起实施。经研究,自即日起,本中心新发放(含延续、变更)的消防产品型式认可证书有效期截止至2015年8月31日,原已发放的型式认可证书有效期也统一改为截止至2015年8月31日。
自2015年9月1日起,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二O一四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