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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范:商店、旅馆、幼儿园等建筑不论大小均需设置火灾报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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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5037-2022对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强制应用的范围做了较大的调整,实际上是扩大了应用的范围。

一是工业建筑方面,原规范要求分散、过于细化场所类别,新规范统一调整为高层和大于1000地下的丙类场所需设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 55037-2022

8.4.1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²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制鞋、制衣、玩具、电子等类似用途的厂房;

2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²的棉、毛、丝、麻、化纤及其制品的仓库,占地面积大于500m²或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²的卷烟仓库;

8.3.1 除散装粮食仓库、原煤仓库可不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外,下列工业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丙类高层厂房;

2 地下、半地下且建筑面积大于1000m²的丙类生产场所;

3 地下、半地下且建筑面积大于1000m²的丙类仓库;

4 丙类高层仓库或丙类高架仓库。

二是民用建筑方面,旅馆、商店、展览、托儿所、幼儿园等建筑不再限定建筑面积,全部统一要求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此外,对于疗养院、医院以及其他儿童活动场所的要求也越来越严。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 55037-2022

8.4.1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3.2下列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²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商店、展览、财贸金融、客运和货运等类似用途的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²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1商店建筑、展览建筑、财贸金融建筑、客运和货运建筑等类似用途的建筑;

(非强制性条文)

3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

4图书或文物的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重要的档案馆;

4图书或文物的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重要的档案馆;

5地市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邮政建筑、电信建筑,城市或区域性电力、交通和防灾等指挥调度建筑;

5地市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邮政建筑、电信建筑,城市或区域性电力、交通和防灾等指挥调度建筑;

6特等、甲等剧场,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其他等级的剧场或电影院,座位数超过2000个的会堂或礼堂,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

6特等、甲等剧场,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其他等级的剧场或电影院,座位数超过2000个的会堂或礼堂,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

7大、中型幼儿园的儿童用房等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²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疗养院的病房楼、旅馆建筑和其他儿童活动场所,不少于200床位的医院门诊楼、病房楼和手术部等;

注: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用房及其公共走道,均应设置火灾探测器和声警报装置或消防广播。

2 旅馆建筑;

7疗养院的病房楼,床位数不少于100张的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手术部等;

8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500m²或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²的其他儿童活动场所;

8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9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9净高大于2.6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净高大于0.8m且有可燃物的闷顶或吊顶内;

10电子信息系统的主机房及其控制室、记录介质库,特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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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50m²的可燃物品库房和建筑面积大于500m²的营业厅;

12其他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10其他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50m²的可然物品库房和建筑面积大于500m²的商店营业厅,以及其他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13设置机械排烟、防烟系统,雨淋或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需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动作的场所或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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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3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8.3.3除住宅建筑的燃气用气部位外,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然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


三是废止了原第9、10、13项,不再强制性要求第9、10类的部位设置,对于13项设置联动设施的场所一般均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另外对于建筑内局部设置商店、旅馆等场所的情况,涉及到建筑定性,如何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将是面临的问题。

附部分有关规范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JGJ48-2014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从事零售业的有店铺的商店建筑设计。不适用于建筑面积小于100m 2 的单建或附属商店(店铺)的建筑设计。
2.0.1 商店建筑 the store building
为商品直接进行买卖和提供服务供给的公共建筑。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62-2014
1.0.2 本规范适用于至少设有15间(套)出租客房的新建、扩建、改建的旅馆建筑设计。
2.0.1 旅馆 hotel
通常由客房部分、公共部分、辅助部分组成,为客人提供住宿及餐饮、会议、健身和娱乐等全部或部分服务的公共建筑。也称为酒店、饭店、宾馆、度假村。

旅馆建筑类型按经营特点分为商务旅馆、度假旅馆、会议旅馆、公寓式旅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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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消防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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