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需要联动控制消防设备的建筑(群)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2.封闭段长度超过1000m的隧道宜设置消防控制室。
3.具有消防联动功能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中应设置消防控制室。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建筑仅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无消防联动控制功能,那可只设消防值班室,消防值班室可与有人值班的部门合并,比如保安值班室。如果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消防控制室时,应确定主消防控制室和分消防控制室。主消防控制室的消防设备应对系统内共用的消防设备进行控制,并显示其状态信息;主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设备应能显示各分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的状态信息,并可对分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设备及其控制的消防系统和设备进行控制;各分消防控制室之间的消防设备之间可以互相传输、显示状态信息,但不应互相控制。
1.建筑消防设施的控制与显示功能以及向远程监控系统传输相关信息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和《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 25506的规定(控制室内的消防设备包含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装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控制装置、消防电源监控器等设备或具有相应功能的组合设备)。
2.消防控制室应单独设置配电回路。
3.消防控制室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4.消防控制室应同时设置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5.消防控制室应设有用于火灾报警的外线电话。
6.消防控制室应有相应的竣工图纸、各分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值班制度、维护保养制度及值班记录等文件资料。
注:视频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来源:消防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