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电动车火灾的责任纠纷案件。
2021年6月13日上午7时左右,石景山一小区4楼冒出了滚滚黑烟,一名长发女子将身体探出窗外大声呼救,女孩的父母被困在空调外挂机上。
好在消防员及时赶到,扑灭了大火,救下了一家三口。但是,大火把家里的东西烧的一干二净。
当天早上6点左右,叶先生就停止了充电,一小时后,锂电池自燃起火了。经消防部门现场勘查认定,起火原因是锂电池故障热失控引燃周围可燃物所致。
2021年7月,叶先生将电动车经销商、生产厂家告上了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要求他们赔偿15万余元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
庭审中,叶先生诉称,2019年3月,他花了4200元,在石景山的一家正规商场购买了一辆白色电动车。
叶先生向法庭提供了车辆在交管部门的登记记录,但没有提供购买凭证、付款凭证。电动车经销商认为,没有购买凭证和付款凭证,无法证明电动车是在他的店里买的,自己不能承担赔偿责任。
涉案电动车的生产商是江苏某电动车公司,辩称:根据叶先生提供的车架号,公司查到了该车的生产销售记录,该批次产品是裸车出售,也就是说,这批次的车是不含电池出售给经销商的。
庭审调查中,经销商说,他销售的电动车,都是整车从厂家进货的,每辆车都配有合格证。每辆电动车都附有使用说明书,说明书特别提到了,电动车不能推进屋内充电。经销商认为,自己已经尽到了提示义务。
经销商承认,涉案电动车的使用说明书是电动车公司提供的。
电动车公司辩称,经销商应向消费者说明涉案电池的生产者到底是谁,是如何配备到电动车上的。
因叶先生无法提供购买凭证,经销商和生产商均不承认和涉案产品存在契约责任,二被告认为,叶先生违反国家规定将电池拿回家充电引发火灾,他们并不应该为叶先生的错误买单。叶先生的电动车到底在哪儿买的?电池是谁生产的?主审法官表示,在对相关问题进行调查取证后,择日继续开庭审理此案。
(来源:法治进行时)
靠山屯的话:
1、买东西要留存发票。在哪买的车,在哪买的电池,发票是证据,不能丢弃,不然打官司的时候比较麻烦。
2、建议查一下经销商的电池进货渠道。电动自行车是裸车给经销商的,那也就意味着经销商必然要配套电池,不然怎么卖车?这就不是单纯的经销了,是组装外加销售了,组装的不好,那就是问题产品。经销商和电池生产商要一并担责。
3、国家并没有规定说,不允许把电瓶车带回家充电。请二被告把国家规定在哪儿拿出来看看。
来源:靠山屯闲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