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事物业公司将被处以
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江北新区警方鉴于当事人周某的行为未造成较大影响,且认错态度较好,对其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国务院令第564号《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拟对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分公司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来源:中国消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