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火灾基本情况(1)时间:2020年4月20日00时20分许(2)地址:江西吉水县某居民住宅楼(3)起火经过:4月19日晚上21时30分左右,该楼402室租户李某梅从402室吊线至一楼楼梯间为其所有的电动自行车充电。次日凌晨00点20分许,一楼楼梯间发生火灾。(4)亡人情况:住在该楼401室的杨某兰听说起火后,出户门向下逃生,在楼梯间死亡。(5)火灾原因:吉水县消防救援大队对火灾事故作出了吉水消火认字[2020]第0007号认定书,对起火原因认定为:可以排除雷电原因引发火灾的可能,可以排除外来火源的可能,不排除4号电动车即李某梅的电动车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6)损失情况:杨某兰丧葬费38065.5元;死亡赔偿金730920元;亲属处理丧葬事宜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3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90734元(其中小孩为124992元、父母为16574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以上合计1092720元。2、法院一审相关意见(1)法院认可:李某梅于2017年5月7日购买绿源牌电动车(车架号为192821703188761、型号为TDR1336Z)。(2)绿源公司辩护不能成立。绿源公司提供了型号为TDR1336Z电动自行车的检验报告,用以证明该型号绿源电动车系合格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一审法院认为:该证据系复印件,难以采信,退一步讲,即使该证据真实,也不能证明案涉电动车不存在缺陷,因为该检验报告的质量检测是以送样方式进行,检验报告中显示送样及检验数量为2辆成车、2套散件,检验日期为2014年3月,因此即使该检验报告证明该批次产品质量合格,也不能证明案涉电动车质量合格。另当时的检测标准也不可避免存在一定的滞后性,随着科技含量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标准的滞后性让产品质量合格证不足以证明产品不存在缺陷。而缺陷产品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火灾事故责任书》认定起火原因不排除李某梅电动车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说明电动车故障系一种不合理的危险,故综前所述,可以认定李某梅购买的绿源牌电动车存在产品缺陷。(3)法院审理意见。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火灾发生系李某梅违规充电与绿源电动车存在一定的产品缺陷两者原因结合所致,故本案被告绿源公司作为案涉电动车的生产者,应承担本案的部分赔偿责任。(4)一审判决。浙江绿源电动车有限公司赔偿437088元(即40%)。3、法院二审意见绿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依法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因电动自行车引起的火灾,其责任是多个主体的。比如,使用者的责任,电池生产厂商的责任,电池组装者(改装者)的责任,二手电池售卖者的责任,充电设施设置和管理者的责任等。2、发生火灾后,应查清并追究各方责任。按照消防救援局副局长曹奇讲话要求,要查明电动车生产厂家、品牌、电池型号、改装单位等情况,用好刑事和行政手段,追究事故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并从生产、销售、改装、使用等环节实行倒查,倒逼责任落实。
来源:靠山屯闲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