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丹霞山路257弄
所幸发现及时火势没有扩大
本以为自己灭了火
消防部门“登门拜访”
违规停放还充电?错上加错!
原来虽然消防员到场时
起火的是楼道内停放的一辆电动自行车
虽然因为处置及时
的违法行为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无独有偶,2月18日凌晨
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沙头滨河路
一出租屋发生火灾
接警后
东莞消防前往现场处置
将多名被困居民救出
把火势扑灭
所幸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据了解
该起火灾为
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在出租屋三楼通道引发
安装在楼道的监控视频
还原了此次起火的过程
↓ ↓ ↓
▲22时许,候某某将电动自行车放置在3楼楼梯口充电
▲次日4时许,充电中的电动自行车起火
从冒烟到爆炸
整个过程仅需6秒!
产生的浓烟迅速笼罩楼梯间!
事主被依法拘留十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侯某某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下一步还将继续追究二手房东的相关责任。
那么,车主在楼梯间放置电瓶车并充电,引起火灾被拘留,算是过失吗,冤吗?偎炉野话公众号发文认为:
本案中,车主在楼道内为电动车充电和电动车着火之间是否存在着因果关系呢?车主的行为是意外事件还是过失?
过失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引发火灾危害了社会。 第二种情况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已经预见到了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引发火灾危害了社会。
那么,车主的行为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吗?车主给电动车充电应当预见电动车会着火吗?或者说不在楼道内充电而在其它地方例如充电桩处充电,车主应当预见电动车会着火吗?显然不应当。电动车应当定期充电,给电动车充电是电动车日常使用不可避免的环节,是电动车的正常使用行为,电动车不能因为充电而失火这是我们的常识。
车主的行为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吗?显然也不是,给电动车正常充电不违反任何的禁止性规定,除非电动车充电系统已经发生故障而车主带故障操作,而且法律、职务、业务或社会共同生活规则也没有赋予车主在正常充电时预见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责任,车主并无义务预见正常充电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即使他当时能够预见,也不能认为它应当预见。
车主只是不应当私接电线,不应当在楼道内充电,但车主在楼道内给电动车充电和电动车发生火灾不存在因果关系,我们不能说因为车主在楼道内充电所以发生了火灾,如果因为车主私接的线路发生短路、接触不良等引燃了电动车或其它可燃物,则可以认为车主存在过失要求其承担过失责任。
此外,电动自行车使用人现在普遍的困惑是:
不让在楼梯间、大厅充电,不让在家里充电,不让在单位充电,目前只允许在集中充电区充电。那么,如果我家院里没有集中充电区,怎么办?
不管在哪儿充,风险确实太大,电瓶容易爆炸、烧得太快又没办法灭火,能不能从产品质量上做些文章?
来源:靠山屯闲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