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的电瓶车停在家门口起火
自己及时扑灭是不是就没事了?
NO!
过失引起火灾,威胁公共安全
同样要面临法律的惩罚!
电动车家门口充电起火
2021年3月10日15时许,宝山区丹霞山路257弄一高层居民住宅11层楼道内,一辆正在充电的三轮助力电瓶车起火,事发后,车主范某在邻居的提醒下及时从家中接水将火扑灭,所幸发现及时火势没有扩大,仅造成车头部分烧毁,未造成人员伤亡。
由于发现及时 火势仅造成起火车辆部分受损
本以为自己灭了火就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无,然而不久后车主范某却等来了公安、消防部门“登门拜访”。原来虽然消防员到场时火势已经被范某自行扑灭,但细心的消防员和公安民警发现起火的是楼道内停放的一辆电瓶车,便决定找到车主了解清楚事情原委。
违规停放还充电?错上加错!
询问之下范某交代:当天下午他从外面骑电瓶车返回家中,并将电瓶车通过电梯带至11层楼道内停在家门口,到家后因发现电瓶车没电,就从家中连接一个拖线板为电瓶车充电。本人返回屋内休息,大概十几分钟后听到有邻居敲门告知其电瓶车起火,于是连忙从家中用脸盆接水灭火。
起火车辆就停放在车主家门口
当民警问到其是否了解电瓶车不应在楼道内停放、充电时,范某连称知道,并解释自己只是因为大意,认为不会有什么危险,图方便才将电瓶车停放在楼道内充电的。
据了解,事发前,小区物业、居委曾多次在小区上门提醒并通过张贴告知书等形式告知住户不得在楼道内违规停放电瓶车,多数居民也能积极主动遵守,但仍有部分居民心怀侥幸,违规在楼道等室内公共区域停放电瓶车。
小区公告栏显著位置贴有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告知书
虽然因为处置及时,火势未造成人员伤亡等严重影响,但范某仍为自己“贪图一时方便”的行为付出了代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属地派出所对违法嫌疑人范某因过失引起火灾的违法行为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据消防部门统计:刚刚过去的2020年,上海市因电动自行车及其配件故障引发
火灾 421 起
造成 20 人死亡
19 人受伤
特别是全年三起较大亡人火灾事故,均是由电动自行车及其配件充电故障引发!
电动车火灾成“重灾区”,为了安全,至少你能做到…… 看完这条微信,还敢把电动自行车蓄电池放屋里充电吗?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
5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已经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
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最高或将面临5万元罚款
来源:上海消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