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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看点 | 哪些火灾损害可以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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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气寒冷,年关将至。小王所在的小区在开始着手准备迎接新年的同时,组织小区居民参加知识竞赛。这不,这一周的主题就是发生火灾后,哪些费用是可以被主张的?

经历了去年一整年的普法,不少居民都知道了火灾的发生原因应当区分故意和过失,故意纵火的构成刑事犯罪,这个归公安侦查,行为人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过失引起火灾的,则是民事责任,能查明起火原因的,应当由侵权人来承担侵权责任,不能确定责任的,应当由使用方和权属方共同承担补充责任。但这次题目是在火灾案件中哪些费用可以索赔,大家一时觉得有点困惑。

小王说,我们可以从与火灾最直接的损失开始推导再慢慢梳理其他项目,例如火灾损毁的物品、火灾引起的人身损害。小沈说,之前我们还讨论过火灾与凶宅的关系,所有物品的贬值损失,尤其是不动产的也可以算。小张说,如果是租赁房屋的话,可能还会附随房屋租赁的问题,那么租金、搬家、误工等费用也可以进行主张。杨阿姨表示,比如一次火灾中对当时的受害者不仅造成了人身损害,还对这个人的精神产生了一定影响,就像很多网剧里面说的“应激性创伤”,如果发生精神方面的问题,那么医疗费肯定是要支付的,那么看医疗美容的费用、心理医生的费用算不算可以请求的范围呢?

小王想了想说,一般我们都会认定侵权行为所引发的直接损失,那心理咨询费用或者心理治疗费用,算不算一种直接损失呢?

恰逢马法官和小李律师在群里组织大家积极回答,小王也把自己的困惑说了,希望可以得到两位普法达人的解答。小李律师交代小王稍安勿躁,且听他慢慢分解。

小李律师说了一个案例,这个案子的情况是这样的:

20169月,天空公司与花园公司签订了《员工宿舍租赁协议》,约定天空公司将位于上海市徐汇区的40个房间共200个床位出租给花园公司,租赁期限自201691日到2019831日为止。花园公司向天空公司支付了保证金和租金,双方履约一切正常。

20194月,森林公司与云朵公司签订了《租赁协议》,将位于上海市徐汇区的40个房间共200个床位出租给云朵公司,但双方都没有在合同签署页记载签署日期,也没有约定租赁时间。云朵公司又与花园公司签订了《员工宿舍租赁协议》,将上述房屋和床位出租给花园公司,租赁期限自201991日至20201231日。经调查发现,云朵公司与天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两个租赁合同中虽然门牌号码不同,但经过实地勘察却是同一地址,而且该份协议也没有签署日期。

2019914日中午12时左右,上述租赁房屋中的444房间发生了火灾,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记载:火灾造成444房间内电器、家具、内装饰等烧毁、烧损,及本层、楼下部分房间不同程度的过火烟熏、水渍损失,火灾无人员伤亡;火灾起火部位位于444房间内,起火原因为:排除人为放火、外来火种、物质自燃,无法排除电气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当事人对火灾原因无异议,请求撤销现场封闭。

当日,派出所还对居住在444房间的四位花园公司实习生逐一做了笔录,大致内容为:发生火灾时,四人在上班;房间内有空调,四盏日光灯,四人共同购买了一个电水壶,其中两人各自带了个电吹风,一人还有一个充电台灯;卫生间有一个插座,空调有一个插座,另外四张床铺床头各安装了一个插座(注:云朵公司安装),床头上的四个插座都是从墙上的开关内拖线出来的,插座不带开关功能,三人插座上插着手机充电器,但未连手机,一人插座上充电宝正在充电;从一个床头插座上接了一个拖线板出来,用于平时烧水;最后出门的人已关空调和灯,出门时未使用电水壶。

发生火灾后,云朵公司安排了青浦区的房屋供花园公司人员临时居住,同时云朵公司还提供了单位和宿舍之间的车辆接送。随后,因租赁房屋被公安查封,花园公司无法达成租赁目的,就向云朵公司提出了解除《员工宿舍租赁协议》。

同日,森林公司与云朵公司签订《终止协议》,解除了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并退回未使用的租金、保证金等。同时云朵公司也赔偿森林公司损失22万元。为此,云朵公司出具了安置花园公司人员的住宿费、车费。云朵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向花园公司主张租金、逾期支付违约金、住宿费、包车费和赔偿损失。

花园公司这边也提出了反诉,主张赔偿员工宿舍物品损失、交通费用、心理辅导费用、经济补偿金以及额外支付的住宿费。其中员工宿舍物品损失包括444房间的烧毁物品和花园公司为了安置实习生所调拨的枕芯、枕套、床单,实习生购买的被子、被套、浴帘、服装、拉杆箱。额外的住宿费用是指花园公司另行租赁了永恒公寓的房屋,与原来《员工宿舍租赁协议》的租金差价。

经过法院查明,无法认定发生火灾的过错归责于任何一方。因此法院认为依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分担责任和相应的损失较为妥当。

小李律师说,大致的案件情况就是这样子,最终法院认定了花园公司应当支付正常使用房屋期间的租金,对于火灾发生后无法使用租赁房屋的租金不予支持,同时因为发生火灾后产生了纠纷,花园公司暂缓支付租金有一定的合理性,故而不支持云朵公司主张的逾期支付违约金。云朵公司为了临时安置花园公司的员工,所安排的住宿、车辆接送费用,是云朵公司代为垫付的费用,应当由花园公司承担。

鉴于火灾的原因无法查清,无法认定租赁合同的解除是因为承租人的过错导致,所以云朵公司向森林公司解除租赁合同并赔偿的费用不应当由花园公司承担。而因为火灾所导致的444房间内电气、家具、装饰等烧毁、烧损及楼层中相邻房屋不同程度的过火烟熏、水渍损失,应当由云朵公司、花园公司各自负担50%

 

 

花园公司主张的物品损失事实上是其员工的个人财产,花园公司没有向员工先行赔付,所以该部分损失费不予支持。而调拨购买员工使用的被褥、衣服等并非火灾导致的损失,也没有证据表明原来放在承租房屋内的物品已经都归属于云朵公司所有,因此这部分的支出也不支持。

花园公司主张的交通费,无法证实为火灾发生后的必要支出费用,而且法院认为火灾发生后,为了处理必要的事宜,双方均有交通费用的支出,是火灾善后所支出的费用,双方各自承担各自支出为宜。

对于花园公司提供的心理咨询费用、安抚补偿金均为必要支出费用,数额合理,因此云朵公司应当承担50%

对于《员工宿舍租赁协议》解除,由于火灾发生的过错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故双方互不需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花园公司主张合同剩余履行期内的租金差额损失,不予支持。

听完小李律师的案件分享后,大家发现其实在一个案件中所牵扯的法律关系看似简单,但要厘清却需要按图索骥。先要看有没有因果关系,再要看有没有过错责任,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根据公平原则来进行判断费用是否为火灾引起的必要支出。而这一部分的费用名目可能是千变万化的,而其中法院支持了心理咨询费作为必要费用,也足以看到法律的柔情。

小王不禁赞叹道,法官的裁判把法理和情理都兼顾了,而自己读法条不应该只是套用,还应当了解法条设立的本意,通过说理、推导,灵活使用。马法官听到后说,这就是法律人的自由心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法条释义:

202111日起,我国《民法典》开始实施。其中同样将公平原则列为民法原则之一,即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要秉持公平理念,公正、平允、合理地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公平原则体现了民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价值,对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发挥着重要作用。在不可归责的案件中,公平原则被作为了基本裁判准则,因此在案件中,法院认为双方互不违约,对已经发生的损失,各自承担50%

(栏目编辑:钟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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