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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通过,消防有何可借鉴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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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5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这个草案有几三个新提法,值得引起关注(下文中蓝色字为本次修正草案新增内容),消防法如修正,有无可借鉴之处?

1、不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罚款5-10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无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 

靠山屯的话:这意思是把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岗位法律化了,想解决安全生产的岗位专业人才问题,注安师可能会迎来一波走红趋势,希望注安师的能力水平能更适应岗位需求吧。 

2、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要进行(调查)评估 

第八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由事故调查组组长负责。事故调查组长由负责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长主持事故调查工作,有权对事故原因、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结论性意见。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其中,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提出责任追究意见,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单位应当根据事故原因的调查结果,对事故责任人员依法追究。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靠山屯的话:在事故调查中,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这个可能既涉及事故单位,也涉及国家队、专业队,这也就意味着对应急处置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应急处置工作严重失误的将有可能被追究责任。 

3、不投保险的,罚款、停产停业直至参保为止

第一百零四条 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其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靠山屯的话:保险介入安全生产领域,并成为强制性条款,将可能带来保险部门对安全生产的更多研究和关注,在单位增加了投资的情况下,希望保险部门能够助力安全生产水平的提升。

草案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进一步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要求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相关职责;进一步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会议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来源:靠山屯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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