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租房租户私拉电线
在楼梯口处为电动车充电
没想到深夜电动车起火
导致楼内1名租户被烧身亡
多名租户被烧伤
经两级法院审理,房东周某、电动车主刘某因犯失火罪,分别获刑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一起看看案件详情
从2011年起,周某就将其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的一处自建二层楼内的19间房屋对外群租。整栋楼仅有一个出口,但周某仍然长期放任刘某等租户私拉电线,在院内楼梯口处给电动车充电。
2019年8月8日晚上7时许,刘某像往常一样回到出租屋,并将自行加装了电池的电动车放在一层楼梯口处充电,随后返回房间休息。没想到,第二天凌晨1时40分,电动车发生了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
发现起火后,刘某带着女儿和另一女孩逃生,期间三人均被烧伤。周某得知消息后,立刻叫上儿子赶往现场救援,救出两租户,但不幸的是,租户张某被当场烧死。而刘某本人被烧成重伤二级,另有五名租户被不同程度烧伤。
事发后,周某赔偿了多名伤者医疗费共54万余元。因涉嫌失火罪,周某、刘某被公诉至法院,两人均表示认罪认罚。
案件审理结果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周某在将其具有消防逃生隐患的房屋向外对多人出租过程中,对租户的安全用电等行为疏于监督管理,导致发生火灾,致一人死亡、多人受伤及财物损失,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失火罪;刘某安全意识淡薄,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过失引发火灾,造成上述严重后果,其行为亦构成失火罪。
考虑到周某在火灾发生后及时、积极救援,避免了更严重后果的发生,而刘某在火灾发生后主动救援他人,且其本人及女儿均被烧伤,法院综合全案证据,一审以失火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周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其认为,火灾并非是其直接造成的,刘某作为直接责任人被判处缓刑,自己也应改判缓刑。
北京三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故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建筑内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门厅等楼内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充电一旦发生火灾产生的有毒浓烟会阻碍人员疏散逃生极易酿成悲剧。
蜀黍再次提示大家,电动车停放充电不是小事,事关人员生命安全,请大家务必做到以下几点:
01、充电时间合理,充电时间不宜过长,电动自行车一般控制在8小时之内。充电最好在白天进行,停放于小区集中充电处,有专人看管。电动滑板车、平衡车一定要仔细阅读说明书,根据其规定时间充电。
02、使用原装充电器,切勿混用充电器,或购买劣质充电器。
03、充电时一定要远离易燃物品,并将充电器放置在比较容易散热的地方。
04、不私拉电线充电,在集中充电柜、专用停车棚充电。
另外
出租房子的房东们要知道
自己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肩上是有消防安全职责的
除了平时以身作则
还要做到这些
来源:北京朝阳消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