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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详解:避难层是否可以设置其他功能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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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主要想给大家介绍一下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GB50352-20192019101日生效)的《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中关于避难层功能的有关规定。

先来说重点:

1、《建规》中的要求更高。《建规》中避难层除了避难外,仅可设置火灾危险性小的设备用房。

2、《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要求比《建规》低。避难层除了避难外,还可设置设备或其他功能等用房

GB50016-20142018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551日生效)5.5.23强制性条文是对于避难层的规定,在该条文第4款中规定了避难层可兼做设备层”,在该条文解释中写道:“当建筑内的避难人数较少而不需将整个楼层用作避难层时,除火灾危险性小的设备用房外,不能用于其他使用功能,并应采用防火墙将该楼层分隔成不同的区域

2019101日生效的《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6.5.2 中关于避难层的设置是这么规定的:

避难层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避难层在满足避难面积的情况下,避难区外的其他区域可兼作设备用房等空间,但各功能区应相对独立,并应满足防火、隔振、隔声等的要求;

2避难层的净高不应低于2.0m当避难层兼顾其他功能时,应根据功能空间的需要来确定净高。

6.5.2条的条文解释是这么写的:6.5.2避难层的位置、面积、构造及设备设施的配置要求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已有明确的规定,本条做了原则性提示。

避难层除了满足避难面积设置的避难区()外,一般可兼顾设备或其他功能区的设置。以办公建筑为例:一般办公的使用面积为8m2/人,而设计避难人数5/m2,根据此设置标准可知:每人避难层的避难使用面积相当于每层办公面积的1/40,再加上避难层的设置相隔一般不超过50m,也就是再考虑最多不超过15层的避难人数,避难面积一般不会超过标准层的使用面积的一半,如果是酒店或公寓,避难人数还少,避难面积会更小,剩余的一多半面积就可设置设备或其他功能等用房,但设计中要注意满足各功能区之间的防火、隔声、防振、防水、维护管理等要求。

201911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出了一个局部修订稿,在局部修订稿中,对5.5.23条有关避难层的强制性条文进行了较多的改动,增加了很多内容。不过,我仔细看了,在201911版的《建规》局部修订稿中,也依然坚持【当建筑内的避难人数较少而不需将整个楼层用作避难层时,除火灾危险性小的设备用房外,不能用于其他使用功能,并应采用防火墙将该楼层分隔成不同的区域】的要求,丝毫没有降低原先的要求。

 

来源:36saf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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