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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万!10岁男孩高空抛灭火器砸死邻居,父母被判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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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10岁男孩“高抛”砸死邻居案

父母一审判赔78万

物业补充赔偿

 


2019年7月2日下午,被告王某某(2009年8月7日出生,父母协议离婚,约定王某某跟随其母亲方某生活)放学后欲回到贵阳市南明区某小区位于8楼的舅舅家中,因家中无人进门未果。

王某某步行至7楼,从楼道墙上消防柜中取出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推开7楼步梯间防火门,将灭火器竖立放在楼道打开的窗台靠外面,先后两次从窗台处推落两个灭火器下楼。



第一次灭火器掉落在该栋1单元侧门地面受害人袁某某(该栋1楼住户兼经营便利店)晾晒的洋芋片后即弹进附近草丛中,第二次灭火器砸中正在附近翻晒洋芋片的袁某某头部,受害人当场倒地昏迷,头部出血,附近玩耍的两孩童亦受到惊吓。后受害人被物业人员发现并送医急救,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一、被告王某某的父母王某、方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84520.5元;

二、被告某物业分公司在49226元损失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某物业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承担部分由被告某物业公司承担;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高空抛物,危害极大!

国家有关部门

已经出台相关政策严厉打击“高空坠物”

2019年11月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

《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

坠物案件的意见》

《意见》对于如何

准确认定高空抛物犯罪和高空坠物犯罪

做出了具体规定

对在人员密集场所进行高空抛物的

依法从重处罚

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意见》还对准确认定高空坠物犯罪

进行了明确


《意见》指出,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千万别因为一时兴起或愤怒

做出违法犯罪的行为

一旦违法犯罪

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来源:河南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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