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空间堆物不仅影响美观,更有甚者影响了疏散逃生,成为社区内的一大“顽疾”。今天转发公众号“自治号”的这篇文章,从社区管理角度希望为大家提供。
大家有没有为社区角落里的堆物发过愁?比如堆放在楼下花坛角落里的建材,比如车棚角落里的僵尸自行车,比如围墙下堆放的旧家具和杂物。这些堆物放在社区中也是一个不小的麻烦。一方面,社区公共空间的堆物影响社区的美观、有安全隐患,应该尽快处理;另一方面,这些堆物放置年久,很难追溯堆物所有人。所以社区公共空间的堆物,谁来清理,怎么清理都是难题。
公共空间堆物谁来清理?
社区公共空间堆物与楼道堆物一样,都是侵占小区公共空间、影响其他居民的日常起居的行为,且同样存在火灾等安全隐患,对社区的美观也有影响。居委会、物业、业委会应该一起行动,清理公共空间堆物。
居委会
主要负责在社区内宣传、倡导居民主动清理堆物,并联络协调各方,对无人管理的堆物联合发力。
物业
主要负责对居民发出堆物清理整改通知,清运堆物。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如共有绿化的维护、共有区域的保洁等。
业委会
业委会可以根据社区管理规约的要求,请业主配合公共空间的堆物清理工作。对违反管理规约的业主,业主委员会可以配合居委会予以劝阻、制止,并向居民解释管理规约的内容,引导居民配合工作。
公共空间堆物怎么清理?
1. 倡导先行,发动居民自行清理
居委会要发出倡议,动员楼组、专业委员会、核心志愿者等力量,号召居民清理住宅楼周围的堆物。住宅楼周围的堆物多是本楼居民堆放的,能发动居民自行清理是最不容易引起纠纷也最能促进自治发展的方式。居委会可将这项工作与楼组建设、五大委员会的重点工作相结合,把公共空间堆物纳入到楼组建设年度工作计划中。
2. 联合物业集中清运
对于公共空间中长时间没人清理的堆物,居委会可联合物业公司共同行动。
第一步
由物业出具公共空间堆物清理公告,告知居民将在某个日期前清理堆物,居民可在这个日期前自行将堆物运走,否则将被集中清运。
第二步
居委会与物业配合在社区各处张贴公告,并通过微信群、楼组长上门告知等方式,保证将堆物清理公告送到每一户。提醒居民如果堆物中有自己的物品要尽快拿走,这样做可以保证社区内每户居民都知晓公告内容,避免后续纠纷。
第三步
做好以上工作后,物业公司即可按照公告写明的时间联络垃圾清运方,运走公共空间的堆物。
Tips
公共空间清理公告需要包含以下内容
明确要清理的各批堆物所在的地点,明确清理的时间,告知清理的方式(如集中堆放于社区的某处,或由垃圾清运方统一运走,或用于废物回收再利用等)。
3. 如何应对“钉子户”
社区中可能会有居民坚决不清理自行堆放在公共空间的杂物,还阻拦物业公司清运。遇到这种情况,也要分几步走:
第一步
居委会和业委会应告知这类居民,不清理堆物侵害了其他居民的合法权益,也违反社区规定,如果涉及诉讼也很难获得胜诉;劝告居民尽快自行清理堆物或同意由物业公司清理。
第二步
对于仍然不听劝告的居民,居委会或物业则需要用拍摄或者摄影等方式留存堆物现场的图片、视频。
第三步
物业公司要为“钉子户”单独开具整改通知书,写明应整改内容、依据与整改期限并附上堆物现场照片;将整改通知书送到该居民手中。
第四步
未在整改期限前处理的堆物,物业公司可请专门的清运方进行清理。
法律小贴士
《物权法》第八十三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修正)》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第六十条第三款:“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九条:
业主、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违反管理规约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就相关情况予以公示;相关业主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楼梯通道,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个别业主私自将楼梯通道用于自己堆放杂物,明显是化共有为私有,也是对其他业主共有权的侵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上海消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