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甘肃一个居民小区发生火灾,因为消防控制室值班员未持证上岗,物业公司的法人代表被拘留和罚款了。
1、火灾是怎么回事?
(1)时间:2020年2月23日10时34分。
(2)地址:甘肃兰州市七里河区任家庄12-24号的春天佳苑小区7单元楼顶。
(3)燃烧物:楼顶彩钢板房。
(4)火灾损失及伤亡:此次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
(5)火灾原因:媒体未发布。
2、物业公司法人代表被拘留和罚款
(1)违反法条。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员火灾调查时发现,春天佳苑小区由兰州金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某未安排持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证的人员值班,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2)调查移交。经传唤审查违法行为人高某,高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为维护消防法律法规的严肃性,起到惩治违法教育当事人的作用,2月24日,大队将此案移送至敦煌路派出所。
(3)行政处罚。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高某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违法行为,做出了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以3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3、执法的一点探讨
(1)火灾是否和中控员有关?从媒体消息来看,火灾发生在某居民楼顶楼,是一个彩钢板房起火(楼顶有彩钢板房,是否是违规建设?),这个彩钢板房应该不会安装火灾报警系统或自动灭火系统,其发生火灾,消防控制室也不会收到警报,中控员也不可能预先知道。那么,这个无证的中控员在火灾发生之后,有哪些失职的地方呢?他在本次火灾的应急中有什么问题?由此,物业公司法人代表安排了这个无证的中控员上岗,是否导致本次火灾应急出现问题、造成后果?
(2)安排无证人员上岗是否应拘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4条一款规定,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可处拘留和罚款。现在有争议的是,安排无证人员上岗,是否能够被认定为“冒险作业”,这一点在消防法释义中虽然有,但消防法释义并不能够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如果照此执行是适合的话,是否要提请有司法解释权的机构作出进一步公开解释呢?
(3)安排无证人员上岗是否一律应该拘留?按照公正执法的理念,违法人员均应被一视同仁地同等执法。据了解,当前在相当多的消防控制室内存在人员未持证上岗现象,那么,全国范围内是否针对此类问题、无论是否发生火灾,物业公司法人代表或安保公司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均应被依法拘留呢?
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是法治的要求。执法的事儿确实需要研究,做到公正、公开、公平,通过执法进一步促进消防管理。
来源:靠山屯闲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