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事故认定书是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无论是民事索赔、指控犯罪、行政处罚还是问责处分,都很重要。火灾事故认定结论的准确程度便显得很关键,但客观现实是,消防机构及其调查人员不仅无法保证火灾调查结论百分之百准确,甚至还有大量结论是模棱两可的“不排除”含糊结论。一旦遭遇不准确结论,势必会殃及无辜,严重的甚至赔个倾家荡产。因此,当事人如果对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原因以及火灾损失等有异议的,申请火灾复核确有必要。
按照现行规章规定,当事人对火灾调查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消防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如果原火灾调查结论具有主要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确实充分的;违反法定程序,影响结果公正的;认定行为存在明显不当,或者起火原因认定错误的;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等情形的,复核机构应当直接作出火灾事故复核认定或者责令原认定机构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并撤销原认定机构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
实践中,常有因事实依据不充分、违反法定程序和不符合火灾科学的,由复核机构改变和推翻原火灾事故认定书的,从而减少和避免了不利影响。
如果对上一级消防机构作出的复核决定仍然有异议,虽然目前难以提起行政诉讼,但并非无路可走。当事人还可以依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第十四条,向有关部门信访申诉。
需要提示的,与行政诉讼不同,无论火灾复核还是信访申诉,有关部门都不收取任何费用。
来源:曹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