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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呼和浩特一男子楼道放火致三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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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对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以放火罪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赵某某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经查,被告人赵某某发现公寓楼道内堆放有杂物,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及餐巾纸将杂物点燃后离开之后,被告人赵某某返回现场观察火情,确认着火后再次离开此后,因火势过大,致使正在乘坐电梯下楼的三名被害人被浓烟熏死同时造成单元消防通道防火门、水井门等多处被烧毁,并致一侧电梯损坏无法使用。

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公寓楼内实施放火行为,故意引起火灾,造成三名被害人被烟熏死、消防通道等被烧毁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放火罪。被告人赵某某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虽其归案后能坦白放火罪行,但不足以从轻处罚,遂对其作出以上判决。

检察官说法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据此,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触犯我国刑法规定的8种严重刑事犯罪罪名的,也要承担刑事责任,其中放火罪赫然在列,可见本案被告人赵某某犯罪行为之恶劣。虽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但考虑其行为导致的极其严重危害后果,法院未对其从轻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死刑。

 

来源:呼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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