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告,修订后的实施通则和各实施细则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原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相应实施细则以及后置现场审查要求同时废止。
11月27日,市场监管总局官网发布关于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及实施细则的公告。(因篇幅有限,本文仅发布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全文,各产品实施细则请点击附件下载附件。)
公告原文如下: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
及实施细则的公告
〔2018年第26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8〕33号)和《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规定,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全面修订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及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现将修订后的实施通则和各实施细则予以公布,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原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相应实施细则以及后置现场审查要求同时废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依法加强对发证产品和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
附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及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市场监管总局
2018年11月22日
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等规定,制定本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的后置现场审查等工作,应与通则一并使用。
第三条 耐火材料产品由各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发证。
第二章 发证产品及标准
第四条 本细则发证产品定义、范围及单元划分: (一)定义 GB/T 18930-2002标准中耐火材料是指物理和化学性质适宜于在高温环境下使用的非金属材料,但不排除某些产品含有一定量的金属材料。 (二)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细则规定的耐火材料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细则规定的耐火材料产品。 按企业标准生产的耐火材料产品,属于本细则列出的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范畴或适用范围的,按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取证。 (三)本细则中耐火材料产品单元划分见表1。
表1 耐火材料产品单元
序 号 | 产品单元 | 产品单元说明 | 备注 |
1 | 硅砖 | 包括玻璃窑用硅砖、焦炉用硅砖和热风炉用硅砖,不包括一般硅砖 | 符合相关产品标准要求 |
2 | 低蠕变粘土砖 | ||
3 | 低蠕变高铝砖 | ||
4 | 镁碳砖 | ||
5 | 滑板砖 | ||
6 | 连铸用铝炭质耐火制品 |
第五条 本细则发证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见表2。
表2 耐火材料产品执行标准
序 号 | 产品单元 | 产品标准 |
1 | 硅砖 | GB/T 2608-2012 硅砖 |
2 | 低蠕变粘土砖 | GB/T 34188-2017 粘土质耐火砖 |
3 | 低蠕变高铝砖 | GB/T 2988-2012 高铝砖 |
4 | 镁碳砖 | GB/T 22589-2017 镁碳砖 |
5 | 滑板砖 | YB/T 5049-2009 滑板砖 |
6 | 连铸用铝炭质耐火制品 | YB/T 007-2003 连铸用铝炭质耐火制品 |
注:标准一经修订,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置现场审查应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
第三章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和资料
第六条 凡生产耐火材料产品的企业应具备本条款规定的基本生产条件,内容包括: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等,具体要求见表3-1至表3-2。
表3-2企业生产耐火材料产品应具备的检验设备
序号 | 产品单元 | 设备名称 |
1 | 硅砖 | 混砂机或湿碾机 |
压力机 | ||
室式或隧道干燥器 | ||
高温窑 | ||
2 | 低蠕变粘土砖 | 混砂机或湿碾机 |
压力机 | ||
室式或隧道干燥器 | ||
高温窑 | ||
3 | 低蠕变高铝砖 | 混砂机或湿碾机 |
压力机 | ||
室式或隧道干燥器 | ||
高温窑 | ||
4 | 镁碳砖 | 混砂机 |
压力机 | ||
室式或隧道干燥器 | ||
5 | 滑板砖 | 混砂机 |
压力机 | ||
室式或隧道干燥器 | ||
高温窑(不烧产品不需要) | ||
6 | 连铸用铝炭质耐火制品 | 混砂机 |
压力机 | ||
室式或隧道干燥器 | ||
高温窑 |
注:本表为企业应具备的基本生产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性能精度要求。
表3-2企业生产耐火材料产品应具备的检验设备
序号 | 产品单元 | 检验设备 | 精度或 测量范围 |
1 | 硅砖 | 分析天平 | I级或I3 |
显气孔率和体密测试装置 | <2500Pa | ||
压力试验机 | 1.0级 | ||
分光光度计 | ±2.0nm | ||
火焰光度计或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热风炉用硅砖产品不需要) | 重复性≤3% 或±0.25nm | ||
高温荷软蠕变试验机 | ±5℃ | ||
超级恒温水浴装置 | 0.1℃ | ||
高温重烧试验炉 | ±10℃ | ||
全自动高温热膨胀仪(玻璃窑用硅砖产品不需要) | 温度±0.5% 位移0.5% | ||
2 | 低蠕变粘土砖 | 分析天平 | I级或I3 |
显气孔率和体密测试装置 | <2500Pa | ||
压力试验机 | 1.0级 | ||
高温荷软蠕变试验机 | ±5℃ | ||
高温重烧试验炉 | ±10℃ | ||
3 | 低蠕变高铝砖 | 分析天平 | I级或I3 |
显气孔率和体密测试装置 | <2500Pa | ||
压力试验机 | 1.0 | ||
高温荷软蠕变试验机 | ±5℃ | ||
高温重烧试验炉 | ±10℃ | ||
4 | 镁碳砖 | 分析天平 | I级或I3 |
显气孔率和体密测试装置 | <2500Pa | ||
压力试验机 | 1.0级 | ||
碳硫分析仪或管式炉 | RSD≤0.5% 或±5℃ | ||
5 | 滑板砖 | 分析天平 | I级或I3 |
显气孔率和体密测试装置 | <2500Pa | ||
压力试验机 | 1.0级 | ||
碳硫分析仪或管式炉 | RSD≤0.5% 或±5℃ | ||
6 | 连铸用铝炭质耐火制品 | 分析天平 | I级或I3 |
碳硫分析仪或管式炉 | RSD≤0.5% 或±5℃ | ||
显气孔率和体密测试装置 | <2500Pa | ||
压力试验机 | 1.0级 | ||
常温抗折试验机 | 1.0级 |
注:本表为企业应具备的检验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性能精度要求。
第四章 产品检验报告
第七条 产品检验报告 (一)按照企业申报的产品单元,提供符合要求的型式试验报告、委托产品检验报告或省级及以上政府监督检验报告,其中型式试验报告和委托产品检验报告的产品检验项目应覆盖附件2的产品检验项目。硅砖产品单元的检验报告应是玻璃窑用硅砖、焦炉用硅砖和热风炉用硅砖三种产品中的任一产品的检验报告,但不能是一般硅砖的检验报告。 (二)有多个生产地址时,每个地址每个产品单元分别提供1份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委托产品检验报告或省级及以上政府监督检验报告。
第五章 证书许可范围
第八条 企业申请的发证产品通过材料核实、符合本细则规定要求的,由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确定产品生产许可范围。 第九条 产品生产许可范围示例: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产品许可范围示例见表4:
表4 证书产品明细内容示例
序号 | 产品单元 | 企业申请内容 | 产品检验报告内容 | 确认证书产品许可范围 |
1 | 硅砖 | 硅砖 | 提供本单元任一合格产品检验报告 | 硅砖 |
2 | 低蠕变粘土砖 | 低蠕变粘土砖 | 提供本单元任一合格产品检验报告 | 低蠕变粘土砖 |
3 | 低蠕变高铝砖 | 低蠕变高铝砖 | 提供本单元任一合格产品检验报告 | 低蠕变高铝砖 |
4 | 镁碳砖 | 镁碳砖 | 提供本单元任一合格产品检验报告 | 镁碳砖 |
5 | 滑板砖 | 滑板砖 | 提供本单元任一合格产品检验报告的 | 滑板砖 |
6 | 连铸用铝炭质耐火制品 | 连铸用铝炭质耐火制品 | 提供本单元任一合格产品检验报告 | 连铸用铝炭质耐火制品 |
注:如果企业申请的产品名称与细则中的产品单元名称不一致时,按细则中的产品单元名称发证。
第六章 获证企业后置现场审查
第十条 申请发证、证书延续、许可范围变更(许可范围变更的情形含:生产地址迁移,增加生产厂点、生产线、产品单元等)需要进行后置现场审查的,企业应在后置现场审查前做好准备。
第十一条 后置现场审查时,企业申请取证的产品应正常生产,相关人员应在岗到位。
第十二条 审查组现场对企业申请材料及证照等进行核实。
第十三条 审查组现场按照《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置现场审查办法》(见附件3)进行后置现场审查,并做好记录,完成《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置现场审查报告》(见附件4)。
第十四条 审查判定原则 (一)审查组应对后置现场审查办法的每一个条款进行审查,并根据其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的程度分别作出符合、不符合的判定。 (二)对判为不符合项的须填写详细的不符合事实。 (三)审查结论的确定原则: 后置现场审查按产品单元审查,未发现不符合,审查结论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审查结论不合格则后置现场审查不合格。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耐火材料产品审查部联系方式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耐火材料产品审查部设在国家耐火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西苑路43号
邮政编码:471039 电 话:0379-64205929 64205928
传 真:0379-64205955 电子信箱:nhclscb@126.com
联 系 人:杨金松 张周明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8年 月 日起实施,原《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作废。
来源:市场监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