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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是违章建筑仍承租,如何划分火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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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间,被告多次未能按期足额支付租金。2012年10月13日系争场地发生火灾,烧毁了1号楼整幢房屋,剩下的部位仍由被告在使用。之后,双方因租赁物返还和火灾损失承担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双方争议焦点包括:一、案涉的租赁合同的效力;二、租赁合同无效或后的责任承担;三、火灾成因及损失的责任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系争建筑物至今仍未取得相应的权属证明,并非合法的建筑物,故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应属无效合同。

其次,关于合同无效的责任分担。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时,均明确知晓系争房屋建筑物的权属情况,对于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对于合同无效后的损失双方应分别承担50%的责任。

本案发生火灾的部位系被告自行搭建的4号楼,原告对系争房屋并没有物业管理职责,再考虑到消防泵房内的设施系由被告建造和配备,其所配备的消防设施存有缺陷,致使消防队不能及时灭火,从而导致损失扩大。因此,被告作为系争房屋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对火灾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另鉴于原告提供的建筑物系违法建筑,导致无法办理正常的消防验收备案手续,且原告作为系争场地的出租人,对于系争场地及建筑物亦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及监管义务,故原告对于火灾导致的损失承担次要责任,本院认为应由原告承担20%的责任,被告承担80%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被告向原告返还承租房屋及场地并支付使用费;原告被告按照判决数额赔偿对方财产损失。

 

 

来源:曹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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