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现场截图
3月31日18时许,德阳市中江县黄鹿镇梨园路口路段发生一起两车相撞交通事故,其中一辆白色轿车冒烟起火,车内两人被困,情况十分危急。救援人员和当地群众展开救援,由于火势太大,最终等到消防官兵赶来后才将火彻底扑灭。此时,整辆车已经被基本烧空,车上两名人员已经死亡。另外一辆车内受伤3人,已经被送往医院救治。
事后,车祸现场视频流出,视频显示,一名救援者曾向一辆路过的客车借灭火器,遭到拒绝。因此,不少网友对客车司机以及售票员见火不救的行为进行谴责,对此客车司机谢师傅表示,他当时担心发生爆炸,出于对全车乘客安全负责,所以没停车,但现在他很后悔。
不幸两车相撞一车起火两名被困者遇难
3月31日18时许,在中江县黄鹿镇梨园路口路段发生一起两车相撞交通事故。发生事故的是两辆川B牌照的轿车,一辆为红色东风雪铁龙,另一辆白色标致308轿车。两车车头部位严重受损,并开始冒烟。
事发后,当地群众在现场展开救援,有人找来撬棍,将红色轿车上的3名被困人员救出。
就在救援人员准备救白色轿车上的被困人员时,该车突然起火燃烧。
从网友提供的照片和视频看,白色轿车起火开始燃烧,该车上主驾驶位置和副驾驶位置有人被困。附近群众打开自家水龙头放水,七八名群众提着水桶打水接力灭火。
但是火势太大无法控制,直到接到报警的消防官兵赶来,才将大火扑灭。
4月1日凌晨,中江县公安局对此事进行了通报:
2018年3月31日18时39分,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在中江县黄鹿镇梨园路口路段发生一起两车相撞交通事故,有人员被困。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和公安部门组织交警大队和黄鹿镇派出所、消防大队以及120等全力施救。经过调查,事故位于绵(阳)中(江)23KM+100米处,事故造成车辆燃烧,2人当场死亡,3人受伤。
客车未借灭火器引发争议
视频流出:过路客车见火不救?网友纷纷谴责
事后,不少德阳人的微信群里陆续出现了一些事故现场视频。其中一个视频,引起了网友关注。
视频显示,在救援现场,一名救援者曾向路过的客车求助,希望借灭火器帮助灭火,但这辆车牌为川Bxxxxx的客车减速后,一名女子却说:“我们先走。”
救援者随后问:“有没有灭火器,拿来用一下。”车上的女子却说“哎哟,不不不……”随后,该车驶离了现场。
这段视频很快被发到网上,随即引发争议。
网友“中江爆料王”说:“施救的老百姓借灭火器,公交车上一个女的说不不不,这个女的是不是该谴责?”
同时,一张微信截图显示,一网友称“今晚好多群都在议论这个车子和这个女人”。有网友指出,说“不不不”的女子就是该车的售票员。
网友“黄宸宸嘛”甚至称:(如果)客车借了灭火器,(或许)就不会出现那样的悲剧了。
客车车主:为20余乘客负责所以没停车现在很后悔很后悔
1日中午,成都商报记者辗转联系到了这辆客车的司机。
这趟客车跑的是绵阳至中江班线,车主兼司机谢师傅介绍,当时他拉载一车客人前往中江,车上共有20余人,行驶至事发路段时,见到了车祸,他驾驶车辆缓慢行驶,有人前来问是否有灭火器,乘务员也没有多说什么。
“车上有灭火器,但我们不敢停车。事故很惨,我们车是烧气的,万一事故车辆发生意外引燃客车怎么办?我要对车上的所有乘客负责。万一我车上乘客出事,这个责任我承担不起。”谢师傅说。
谢师傅告诉成都商报记者,他经过时,事故车辆并没有燃烧,只有些许冒烟。但通过新闻,谢师傅随后也了解到事故最终的结果。
“我现在很后悔,要是当时事故车辆燃烧起来了,肯定我也会停车拿灭火器。没想到事情后来会这么大,现在我也很后悔。”谢师傅说。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谢师傅的声音透着深深的自责,连连说“很后悔,很后悔”。
目击者:后来找了个大灭火器都没有把火控制住
在中江县黄鹿镇做生意的杨应安是目击者之一,当天他也参加了救援。在杨应安看来,最致命的是,两名被困人员被卡在变形的车里,无法施救。
“我当天送几个客人回家,返回的路上就看到两辆车撞在了一起。”杨应安介绍,当时两辆车发动机都受损了,开始冒烟。当地的群众找来撬棍,分别将两车的车门撬开,“红色轿车上的人全部救出来了,白色轿车变形严重,主驾驶和副驾上的人卡起了,拉都拉不出来。”
他介绍,白色轿车着了两次火,第一次起火不大,大家用水将其浇灭了。担心车辆再次起火,周围群众才开始拦车找灭火器。
后来,白色轿车开始第二次起火,并发生爆炸。“我们最后找来一个大灭火器,都没有把火控制住。”据此,杨应安认为并非没有借到客车的灭火器,就造成了后果。
杨应安介绍,大概10多分钟后,从20多公里外中江县城赶来的消防官兵抵达事故现场,借助专业设备,消防官兵才将大火扑灭。
成都商报记者了解到,目前,受伤的3名人员已经送往医院救治,暂无生命危险,事故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客车未借灭火器律师怎么看
确保自身车辆及乘客安全下有义务协助
“在确保自身车辆及乘客安全情况下,客车驾驶员有义务进行协助。”四川范泽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蒋健认为,《道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时,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本次事件中,客车在途经事发路段时,知道且遇到救援人员救助,应履行该法律规定的协助义务,即在确保自身车辆及乘客安全的前提下提供灭火器。
另外,虽然现行规定没有强制要求小客车必须随车配备灭火器,但从安全行车的角度出发,建议车主随车配备并置于方便取用的位置。
北京蓝鹏(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英占表示,只能说客车驾驶员和售票员在道义上有救助的义务,但即使不借,也不需要承担法律后果。王英占认为,在该起事件中,客车驾驶员其实可以将车开到安全地带后,为救援人员提供灭火器协助救援。
王英占介绍,如果这个人是公职人员,比如说是警察或者消防人员,就有这种救助的法定义务。其不进行救助,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来源:成都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