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084-2017《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在2018年1月1日起实施,现为大家对比分析下新老版喷规的不同及变化,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 总则
1.0.4设计采用的系统组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并经国家固定灭火系统质量监督检测测试中心检测合格。
改为:
1.0.4设计采用的系统组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并应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
2.1 术语
新增:
2.1.2 闭式系统 close-type sprinkler system
采用闭式洒水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1.3 开式系统 open-type sprinkler system
采用开式洒水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 预作用系统 preaction system
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不充水,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开启雨淋报警阀后,转换为湿式系统的闭式系统。
改为:
2.1.6预作用系统 preaction sprinkler system
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不充水,发生火灾时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充气管道上的压力开关联锁控制预作用装置和启动消防水泵,向配水管道供水的闭式系统。
条文解释:
2.1.6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和补充。预作用系统由闭式喷头、预作用装置、管道、充气设备和供水设施等组成,在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不充水。根据预作用系统的使用场所不同,预作用装置有两种控制方式,一是仅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一组信号联动开启,二是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闭式洒水喷头两组信号联动开启。
2.1.4水幕系统 drencher systems
由开式洒水喷头或水幕喷头、雨淋报警阀组或感温雨淋阀,以及水流报警装置(水流指示器或压力开关)等组成,用于挡烟阻火和冷却分隔物的喷水系统。
1 防火分隔水幕 water curtain for fire compartment
密集喷洒形成水墙或水帘的水幕。
2 防护冷却水幕 drencher for cooling protection
冷却防火卷帘等分隔物的水幕。
改为:
2.1.9水幕系统 drencher sprinkler system
由开式洒水喷头或水幕喷头、雨淋报警阀组或感温雨淋报警阀等组成,用于防火分隔或防护冷却的开式系统。
2.1.10防火分隔水幕 fire compartment drencher sprinkler system
由开式洒水喷头或水幕喷头、雨淋报警阀组或感温雨淋报警阀等组成,发生火灾时密集喷洒形成水墙或水帘的水幕系统。
2.1.11防护冷却水幕 cooling protection drencher sprinkler system
由水幕喷头、雨淋报警阀组或感温雨淋报警阀等组成,发生火灾时用于冷却防火卷帘、防火玻璃墙等防火分隔设施的水幕系统。
2.1.12防护冷却系统 cooling protection sprinkler system
由闭式洒水喷头、湿式报警阀组等组成,发生火灾时用于冷却防火卷帘、防火玻璃墙等防火分隔设施的闭式系统。
删除:
2.1.5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 combined sprinkler-foam system
配置供给泡沫混合液的设备后,组成既可喷水又可喷泡沫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新增:
2.1.15快速响应洒水喷头 fast response sprinkler
响应时间指数RTI≤50(m·s)0.5的闭式洒水喷头。
2.1.16 特殊响应洒水喷头 special response sprinkler响应时间指数50<rti≤80(m·s)0.5的闭式洒水喷头。< span=""> </rti≤80(m·s)0.5的闭式洒水喷头。<>
2.1.17 标准响应洒水喷头 standard respon sesprinkler
响应时间指数80<rti≤350(m·s)0.5的闭式洒水喷头。< span=""> </rti≤350(m·s)0.5的闭式洒水喷头。<>
2.1.19 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 standard coverage sprinkler
流量系数K≥80,一只喷头的最大保护面积不超过20m2的直立型、下垂型洒水喷头及一只喷头的最大保护面积不超过18m2的边墙型洒水喷头。
2.1.20扩 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 extended coverage(EC)sprinkler
流量系数K≥80,一只喷头的最大保护面积大于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的保护面积,且不超过36m2的洒水喷头,包括直立型、下垂型和边墙型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
2.1.21 标准流量洒水喷头 standard orifice sprinkler
流量系数K=80的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
2.1.22 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 early suppression fast response(ESFR)sprinkler
流量系数K≥161,响应时间指数RTI≤28±8(m·s)0.5,用于保护堆垛与高架仓库的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
2.1.23 特殊应用喷头 specific application sprinkler
流量系数K≥161,具有较大水滴粒径,在通过标准试验验证后,可用于民用建筑和厂房高大空间场所以及仓库的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包括非仓库型特殊应用喷头和仓库型特殊应用喷头。
2.1.24 家用喷头 residential sprinkler
适用于住宅建筑和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一种快速响应洒水喷头。
3 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
新增:
轻危险等级:住宅建筑、幼儿园、老年人建筑。
4.1 一般规定
删除:
4.1.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系统选型,应根据设置场所的火灾特点或环境条件确定,露天场所不宜采用闭式系统。
4.1.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2湿式系统、干式系统应在开放一只喷头后自动启动,预作用系统、雨淋系统应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报警后自动启动;
改为:
4.1.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2湿式系统、干式系统应在开放一只洒水喷头后自动启动,预作用系统、雨淋系统和水幕系统应根据其类型由火灾探测器、闭式洒水喷头作为探测元件,报警后自动启动;
4.2 系统选型
新增:
4.2.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选型应根据设置场所的建筑特征、环境条件和火灾特点等选择相应的开式或闭式系统。露天场所不宜采用闭式系统。
4.2.3具有下列要求之一的场所应采用预作用系统;
1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管道漏水;
2严禁系统误喷;
3替代干式系统。
改为:
4.2.4具有下列要求之一的场所,应采用预作用系统:
1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误喷的场所;
2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管道充水的场所;
3用于替代干式系统的场所。
4.2.6符合本规范5.0.6规定条件的仓库,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宜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并宜采用湿式系统。
改为:
4.2.7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宜采用设置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当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时,系统应为湿式系统,且系统设计基本参数应符合本规范第5.0.5条的规定。
1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13.5m且最大储物高度不超过12.0m,储物类别为仓库危险级Ⅰ、Ⅱ级或沥青制品、箱装不发泡塑料的仓库及类似场所;
2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12.0m且最大储物高度不超过10.5m,储物类别为袋装不发泡塑料、箱装发泡塑料和袋装发泡塑料的仓库及类似场所。
4.2.8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宜采用设置仓库型特殊应用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系统设计基本参数应符合本规范第5.0.6条的规定。
1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12.0m且最大储物高度不超过10.5m,储物类别为仓库危险级Ⅰ、Ⅱ级或箱装不发泡塑料的仓库及类似场所;
2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7.5m且最大储物高度不超过6.0m,储物类别为袋装不发泡塑料和箱装发泡塑料的仓库及类似场所。
删除:
4.2.7存在较多易燃液体的场所,宜按下列方式之一采用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
1采用泡沫灭火剂强化闭式系统性能;
2雨淋系统前期喷水控火,后期喷泡沫强化灭火效能;
3雨淋系统前期喷泡沫灭火,后期喷水冷却防止复燃;系统中泡沫灭火剂的选型、储存及相关设备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的规定。
5 设计基本参数
5.0.3装设网格、栅板类通透性吊顶的场所,系统的喷水强度应按本规范表5.0.1规定值的1.3倍确定。
改为:
5.0.13装设网格、栅板类通透性吊顶的场所,系统的喷水强度应按本规范表5.0.1、表5.0.4-1~表5.0.4-5规定值的1.3倍确定,且喷头布置应按本规范第7.1.13条的规定执行。
5.0.4干式系统与雨淋系统的作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干式系统的作用面积应按本规范表5.0.1规定值的1.3倍确定。
2雨淋系统中每个雨淋阀控制的喷水面积不宜大于本规范表5.0.1中的作用面积。
改为:
5.0.10干式系统和雨淋系统的设计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干式系统的喷水强度应按本规范表5.0.1、表5.0.4-1~表5.0.4-5的规定值确定,系统作用面积应按对应值的1.3倍确定;
2雨淋系统的喷水强度和作用面积应按本规范表5.0.1的规定值确定,且每个雨淋报警阀控制的喷水面积不宜大于表5.0.1中的作用面积。
增加:
5.0.11预作用系统的设计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的喷水强度应按本规范表5.0.1、表5.0.4-1~表5.0.4-5的规定值确定;
2当系统采用仅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直接控制预作用装置时,系统的作用面积应按本规范表5.0.1、表5.0.4-1~表5.0.4-5的规定值确定;
3当系统采用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充气管道上设置的压力开关控制预作用装置时,系统的作用面积应按本规范表5.0.1、表5.0.4-1~表5.0.4-5规定值的1.3倍确定。
5.0.15当采用防护冷却系统保护防火卷帘、防火玻璃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系统应独立设置,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1喷头设置高度不应超过8m;当设置高度为4m~8m时,应采用快速响应洒水喷头;
2喷头设置高度不超过4m时,喷水强度不应小于0.5L/(s·m);当超过4m时,每增加1m,喷水强度应增加0.1L/(s·m);
3喷头的设置应确保喷洒到被保护对象后布水均匀,喷头间距应为1.8m~2.4m;喷头溅水盘与防火分隔设施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0.3m,与顶板的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7.1.15条的规定;
4持续喷水时间不应小于系统设置部位的耐火极限要求。
删除:
5.0.8闭式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除执行本规范表5.0.1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湿式系统自喷水至喷泡沫的转换时间,按4L/s流量计算,不应大于3min;
2泡沫比例混合器应在流量等于和大于4L/s时符合水与泡沫灭火剂的混合比规定;
3持续喷泡沫的时间不应小于10min。
大幅修改仓储的设计参数,按仓库I、II、III类统一制表重新要求。
5.0.1、5.0.5(相关表格)、5.0.6、5.0.7(略)
6.1喷头
6.1.1采用闭式系统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不应大于表6.1.1的规定,仅用于保护室内钢屋架等建筑构件和设置货架内置喷头的闭式系统,不受此表规定的限制。
表6.1.1采用闭式系统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m)
大幅修改:
6.1.1设置闭式系统的场所,洒水喷头类型和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应符合表6.1.1的规定;仅用于保护室内钢屋架等建筑构件的洒水喷头和设置货架内置洒水喷头的场所,可不受此表规定的限制。
表6.1.1洒水喷头类型和场所净空高度(m)
6.1.3湿式系统的喷头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做吊顶的场所,当配水支管布置在梁下时,应采用直立型喷头;
2吊顶下布置的喷头,应采用下垂型喷头或吊顶型喷头;
3顶板为水平面的轻危险级、中危险级Ⅰ级居室和办公室,可采用边墙型喷头;
4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应采用洒水喷头;
5易受碰撞的部位,应采用带保护罩的喷头或吊顶型喷头。
改为:
6.1.3湿式系统的洒水喷头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做吊顶的场所,当配水支管布置在梁下时,应采用直立型洒水喷头;
2吊顶下布置的洒水喷头,应采用下垂型洒水喷头或吊顶型洒水喷头;
3顶板为水平面的轻危险级、中危险级Ⅰ级住宅建筑、宿舍、旅馆建筑客房、医疗建筑病房和办公室,可采用边墙型洒水喷头;
4易受碰撞的部位,应采用带保护罩的洒水喷头或吊顶型洒水喷头;
5顶板为水平面,且无梁、通风管道等障碍物影响喷头洒水的场所,可采用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
6住宅建筑和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宜采用家用喷头;
7不宜选用隐蔽式洒水喷头;确需采用时,应仅适用于轻危险级和中危险级Ⅰ级场所。
新增:
6.1.6自动喷水防护冷却系统可采用边墙型洒水洒头。
6.1.6下列场所宜采用快速响应喷头:
1公共娱乐场所、中庭环廊;
2医院、疗养院的病房及治疗区域,老年、少儿、残疾人的集体活动场所;
3超出水泵接合器供水高度的楼层;
4地下的商业及仓储用房。
改为:
6.1.7下列场所宜采用快速响应洒水喷头。当采用快速响应洒水喷头时,系统应为湿式系统。
1公共娱乐场所、中庭环廊;
2医院、疗养院的病房及治疗区域,老年、少儿、残疾人的集体活动场所;
3超出消防水泵接合器供水高度的楼层;
4地下商业场所。
6.5末端试水装置
6.5.1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最不利点喷头处,应设末端试水装置,其他防火分区、楼层均应设直径为25mm的试水阀。末端试水装置和试水阀应便于操作,且应有足够排水能力的排水设施。
6.5.2末端试水装置应由试水阀、压力表以及试水接头组成。试水接头出水口的流量系数,应等同于同楼层或防火分区内的最小流量系数喷头。末端试水装置的出水,应采取孔口出流的方式排入排水管道。
改为:
6.5.1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最不利点洒水喷头处应设末端试水装置,其他防火分区、楼层均应设直径为25mm的试水阀。
6.5.2末端试水装置应由试水阀、压力表以及试水接头组成。试水接头出水口的流量系数,应等同于同楼层或防火分区内的最小流量系数洒水喷头。末端试水装置的出水,应采取孔口出流的方式排入排水管道,排水立管宜设伸顶通气管,且管径不应小于75mm。
6.5.3末端试水装置和试水阀应有标识,距地面的高度宜为1.5m,并应采取不被他用的措施。
7.1一般规定
7.1.2直立型、下垂型喷头的布置,包括同一根配水支管上喷头的间距及相邻配水支管的间距,应根据系统的喷水强度、喷头的流量系数和工作压力确定,并不应大于表7.1.2的规定,且不宜小于2.4m。
表7.1.2同一根配水支管上喷头的间距及相邻配水支管的间距
改为:
7.1.2直立型、下垂型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的布置,包括同一根配水支管上喷头的间距及相邻配水支管的间距,应根据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洒水喷头类型和工作压力确定,并不应大于表7.1.2的规定,且不应小于1.8m。
表7.1.2直立型、下垂型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的布置
7.1.3除吊顶型喷头及吊顶下安装的喷头外,直立型、下垂型标准喷头,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小于75mm、不应大于150mm。
4净空高度不超过8m的场所中,间距不超过4×4(m)布置的十字梁,可在梁间布置1只喷头,但喷水强度仍应符合表5.0.1的规定。
改为:
7.1.6除吊顶型洒水喷头及吊顶下设置的洒水喷头外,直立型、下垂型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和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应为75mm~150mm,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无吊顶的梁间洒水喷头布置可采用不等距方式,但喷水强度仍应符合本规范表5.0.1、表5.0.2和表5.0.4-1~表5.0.4-5的要求。
7.1.4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的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应符合表7.1.4的规定:
表7.1.4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的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mm)
改为:
7.1.7除吊顶型洒水喷头及吊顶下设置的洒水喷头外,直立型、下垂型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特殊应用喷头和家用喷头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应符合表7.1.7的规定。
7.1.7货架内喷头上方的货架层板,应为封闭层板。货架内喷头上方如有孔洞、缝隙,应在喷头的上方设置集热挡水板。集热挡水板应为正方形或圆形金属板,其平面面积不宜小于0.12m2,周围弯边的下沿,宜与喷头的溅水盘平齐。
改为:
7.1.10挡水板应为正方形或圆形金属板,其平面面积不宜小于0.12m2,周围弯边的下沿宜与洒水喷头的溅水盘平齐。除下列情况和相关规范另有规定外,其他场所或部位不应采用挡水板:
1设置货架内置洒水喷头的仓库,当货架内置洒水喷头上方有孔洞、缝隙时,可在洒水喷头的上方设置挡水板;
2宽度大于本规范第7.2.3条规定的障碍物,增设的洒水喷头上方有孔洞、缝隙时,可在洒水喷头的上方设置挡水板。
7.1.8净空高度大于800mm的闷顶和技术夹层内有可燃物时,应设置喷头。
改为:
7.1.11净空高度大于800mm的闷顶和技术夹层内应设置洒水喷头,当同时满足下列情况时,可不设置洒水喷头:
1闷顶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采用不燃材料套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保护;
2风管保温材料等采用不燃、难燃材料制作;
3无其他可燃物。
7.1.10装设通透性吊顶的场所,喷头应布置在顶板下。
改为:
7.1.13装设网格、栅板类通透性吊顶的场所,当通透面积占吊顶总面积的比例大于70%时,喷头应设置在吊顶上方,并符合下列规定:
1通透性吊顶开口部位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0mm,且开口部位的厚度不应大于开口的最小宽度;
2喷头间距及溅水盘与吊顶上表面的距离应符合7.1.13的规定。
新增:
7.1.4直立型、下垂型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应采用正方形布置,其布置间距不应大于表7.1.4的规定,且不应小于2.4m。
7.1.14直立式边墙型喷头,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m,且不宜大于150mm,与背墙的距离不应小于50mm,并不应大于100mm。
水平式边墙型喷头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m,且不应大于300mm。
改为:
7.1.15边墙型洒水喷头溅水盘与顶板和背墙的距离应符合表7.1.15的规定。
新增:
7.1.17当防火卷帘、防火玻璃墙等防火分隔设施需采用防护冷却系统保护时,喷头应根据可燃物的情况一侧或两侧布置;外墙可只在需要保护的一侧布置。
7.2 喷头与障碍物的距离
7.2.1直立型、下垂型喷头与梁、通风管道的距离宜符合表7.2.1的规定(见图7.2.1)。表7.2.1喷头与梁、通风管道的距离(m)
改为:
7.2.1直立型、下垂型喷头与梁、通风管道等障碍物的距离(图7.2.1)宜符合表7.2.1的规定。
7.2.2直立型、下垂型标准喷头的溅水盘以下0.45m、其他直立型、下垂型喷头的溅水盘以下0.9m范围内,如有屋架等间断障碍物或管道时,喷头与邻近障碍物的最小水平距离宜符合表7.2.2的规定(见图7.2.2)。表7.2.2喷头与邻近障碍物的最小水平距离(m)
改为:
7.2.2特殊应用喷头溅水盘以下900mm范围内,其他类型喷头溅水盘以下450mm范围内,当有屋架等间断障碍物或管道时,喷头与邻近障碍物的最小水平距离(图7.2.2)应符合表7.2.2的规定。
7.2.3当梁、通风管道、成排布置的管道、桥架等障碍物的宽度大于1.2m时,其下方应增设喷头(见图7.2.3)。增设喷头的上方如有缝隙时应设集热板。
改为:
7.2.3当梁、通风管道、成排布置的管道、桥架等障碍物的宽度大于1.2m时,其下方应增设喷头(图7.2.3);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和特殊应用喷头的场所,当障碍物宽度大于0.6m时,其下方应增设喷头。
7.2.4直立型、下垂型喷头与不到顶隔墙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喷头溅水盘与不到顶隔墙顶面垂直距离的2倍(见图7.2.4)。
改为:
7.2.4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和家用喷头与不到顶隔墙的水平距离和垂直距离(图7.2.4)应符合表7.2.4的规定。
7.2.6边墙型喷头的两侧1m及正前方2m范围内,顶板或吊顶下不应有阻挡喷水的障碍物。
改为:
7.2.6边墙型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正前方1.2m范围内,边墙型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和边墙型家用喷头正前方2.4m范围(图7.2.6)内,顶板或吊顶下不应有阻挡喷水的障碍物,其布置要求应符合表7.2.6-1和表7.2.6-2的规定。
7.2.7边墙型洒水喷头两侧与顶板或吊顶下梁、通风管道等障碍物的距离(图7.2.7),应符合表7.2.7-1和表7.2.7-2的规定。
8 管道
8.0.2配水管道应采用内外壁热镀锌钢管或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并同时符合本规范1.0.4规定的涂覆其它防 腐材料的钢管,以及铜管、不锈钢管。当报警阀入口前管道采用不防腐的钢管时,应在该段管道的末端设过滤器。
改为:
8.0.2配水管道可采用内外壁热镀锌钢管、涂覆钢管、铜管、不锈钢管和氯化聚氯乙烯(PVC-C)管。当报警阀入口前管道采用不防腐的钢管时,应在报警阀前设置过滤器。
新增:
8.0.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采用氯化聚氯乙烯(PVC-C)管材及管件时,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应为轻危险级或中危险级Ⅰ级,系统应为湿式系统,并采用快速响应洒水喷头,且氯化聚氯乙烯(PVC-C)管材及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19部分塑料管道及管件》GB/T5135.19的规定;
2应用于公称直径不超过DN80的配水管及配水支管,且不应穿越防火分区;
3当设置在有吊顶场所时,吊顶内应无其他可燃物,吊顶材料应为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
4当设置在无吊顶场所时,该场所应为轻危险级场所,顶板应为水平、光滑顶板,且喷头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大于100mm。
8.0.3镀锌钢管应采用沟槽式连接件(卡箍)、丝扣或法兰连接。报警阀前采用内壁不防腐钢管时,可焊接连接。
铜管、不锈钢管应采用配套的支架、吊架。
除镀锌钢管外,其它管道的水头损失取值应按检测或生产厂提供的数据确定。
改为:
8.0.5配水管道的连接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1镀锌钢管、涂覆钢管可采用沟槽式连接件(卡箍)、螺纹或法兰连接,当报警阀前采用内壁不防腐钢管时,可焊接连接;
2铜管可采用钎焊、沟槽式连接件(卡箍)、法兰和卡压等连接方式;
3不锈钢管可采用沟槽式连接件(卡箍)、法兰、卡压等连接方式,不宜采用焊接;
4氯化聚氯乙烯(PVC-C)管材、管件可采用粘接连接,氯化聚氯乙烯(PVC-C)管材、管件与其他材质管材、管件之间可采用螺纹、法兰或沟槽式连接件(卡箍)连接;
5铜管、不锈钢管、氯化聚氯乙烯(PVC-C)管应采用配套的支架、吊架。
新增:
8.0.4洒水喷头与配水管道采用消防洒水软管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洒水软管仅适用于轻危险级或中危险级Ⅰ级场所,且系统应为湿式系统;
2消防洒水软管应设置在吊顶内;
3消防洒水软管的长度不应超过1.8m。
8.0.9干式系统的配水管道充水时间,不宜大于1min;预作用系统与雨淋系统的配水管道充水时间,不宜大于2min。
改为:
8.0.11干式系统、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充气管道上设置的压力开关开启预作用装置的预作用系统,其配水管道充水时间不宜大于1min;雨淋系统和仅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开启预作用装置的预作用系统,其配水管道充水时间不宜大于2min。
9.1系统的设计流量
新增:
9.1.4保护防火卷帘、防火玻璃墙等防火分隔设施的防护冷却系统,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计算长度内喷头同时喷水的总流量确定。计算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设置场所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计算长度不应小于本规范第9.1.2条确定的长边长度;
2当设置场所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计算长度不应小于任意一个防火分区内所有需保护的防火分隔设施总长度之和。
9.2管道水力计算
9.2.2每米管道的水头损失应按下式计算:
改为:
9.2.2管道单位长度的沿程阻力损失应按下式计算:
9.2.4水泵扬程或系统入口的供水压力应按下式计算:
改为:
9.2.4水泵扬程或系统入口的供水压力应按下式计算:
9.3 减压设施
9.3.5减压阀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在报警阀组入口前;
2入口前应设过滤器,;
3当连接两个及以上报警阀组时,应设置备用减压阀;
4垂直安装的减压阀,水流方向宜向下。
改为:
9.3.5减压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在报警阀组入口前;
2入口前应设过滤器,且便于排污;
3当连接两个及以上报警阀组时,应设置备用减压阀;
4垂直设置的减压阀,水流方向宜向下;
5比例式减压阀宜垂直设置,可调式减压阀宜水平设置;
6减压阀前后应设控制阀和压力表,当减压阀主阀体自身带有压力表时,可不设置压力表;
7减压阀和前后的阀门宜有保护或锁定调节配件的装置。
10.1一般规定
10.1.4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设有2个及以上报警阀组时,报警阀组前宜设环状供水管道。
改为:
10.1.4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设有2个及以上报警阀组时,报警阀组前应设环状供水管道。环状供水管道上设置的控制阀应采用信号阀;当不采用信号阀时,应设锁定阀位的锁具。
10.2消防水泵
10.2.1系统应设独立的供水泵,并应按一运一备或二运一备比例设置备用泵。
改为:
10.2.1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宜设置独立的消防水泵,并应按一用一备或二用一备,及最大一台消防水泵的工作性能设置备用泵。当与消火栓系统合用消防水泵时,系统管道应在报警阀前分开。
10.2.4每组供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2根。报警阀入口前设置环状管道的系统,每组供水泵的出水管不应少于2根。供水泵的吸水管应设控制阀;出水管应设控制阀、止回阀、压力表和直径不小于65mm的试水阀。必要时,应采取控制供水泵出口压力的措施。
改为:
10.2.4每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2根。报警阀入口前设置环状管道的系统,每组消防水泵的出水管不应少于2根。消防水泵的吸水管应设控制阀和压力表;出水管应设控制阀、止回阀和压力表,出水管上还应设置流量和压力检测装置或预留可供连接流量和压力检测装置的接口。必要时,应采取控制消防水泵出口压力的措施。
10.3高位消防水箱
10.3.1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高位消防水箱,其储水量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消防水箱的供水,应满足系统最不利点处喷头的最低工作压力和喷水强度。
改为:
10.3.1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高位消防水箱。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与消火栓系统合用高位消防水箱,其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要求。
10.3.2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不能满足系统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时,系统应设置增压稳压设施,增压稳压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规定。
10.3.2不设高位消防水箱的建筑,系统应设气压供水设备。气压供水设备的有效水容积,应按系统最不利处4只喷头在最低工作压力下的10min用水量确定。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设置的气压供水设备,应同时满足配水管道的充水要求。
改为:
10.3.3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当按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规定可不设置高位消防水箱时,系统应设气压供水设备。气压供水设备的有效水容积,应按系统最不利处4只喷头在最低工作压力下的5min用水量确定。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设置的气压供水设备,应同时满足配水管道的充水要求。
10.3.3消防水箱的出水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止回阀,并应与报警阀入口前管道连接;
2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场所的系统,管径不应小于80mm,严重危险级和仓库危险级不应小于100mm。
改为:
10.3.4高位消防水箱的出水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止回阀,并应与报警阀入口前管道连接;
2出水管管径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100mm。
11操作与控制
11.0.1湿式系统、干式系统的喷头动作后,应由压力开关直接连锁自动启动供水泵。
预作用系统、雨淋系统及自动控制的水幕系统,应在火灾报警系统报警后,立即自动向配水管道供水。
改为:
11.0.1湿式系统、干式系统应由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设置的压力开关、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开关和报警阀组压力开关直接自动启动消防水泵。
11.0.2预作用系统应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设置的压力开关、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开关和报警阀组压力开关直接自动启动消防水泵。
11.0.3雨淋系统和自动控制的水幕系统,消防水泵的自动启动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采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控制雨淋报警阀时,消防水泵应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设置的压力开关、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开关和报警阀组压力开关直接自动启动;
2当采用充液(水)传动管控制雨淋报警阀时,消防水泵应由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设置的压力开关、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开关和报警阀组压力开关直接启动。
11.0.4消防水泵除具有自动控制启动方式外,还应具备下列启动方式:
1消防控制室(盘)远程控制;
2消防水泵房现场应急操作。
11.0.5预作用装置的自动控制方式可采用仅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直接控制,或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充气管道上设置的压力开关控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误喷的场所,宜采用仅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直接控制的预作用系统;
2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管道充水的场所和用于替代干式系统的场所,宜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充气管道上设置的压力开关控制的预作用系统。
11.0.8当建筑物整体采用湿式系统,局部场所采用预作用系统保护且预作用系统串联接入湿式系统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11.0.1条的规定外,预作用装置的控制方式还应符合本规范第11.0.7条的规定。
12局部应用系统
12.0.1局部应用系统适用于室内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8m的民用建筑中,局部设置且保护区域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m2的湿式系统。
除本章规定外,局部应用系统尚应符合本规范其它章节的有关规定。
改为:
12.0.1局部应用系统应用于室内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8m的民用建筑中,为局部设置且保护区域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m2的湿式系统。设置局部应用系统的场所应为轻危险级或中危险级Ⅰ级场所。
12.0.2局部应用系统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喷水强度不应低于6L/min·m2,持续喷水时间不应低于0.5h。
改为:
12.0.2局部应用系统应采用快速响应洒水喷头,喷水强度应符合本规范第5.0.1条的规定,持续喷水时间不应低于0.5h。
12.0.3局部应用系统保护区域内的房间和走道均应布置喷头。喷头的选型、布置和按开放喷头数确定的作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流量系数K=80快速响应喷头的系统,喷头的布置应符合中危险级Ⅰ级场所的有关规定,作用面积应符合表12.0.3的规定。
表12.0.3局部应用系统采用流量系数K=80快速响应喷头时的作用面积
2采用K=115快速响应扩展覆盖喷头的系统,同一配水支管上喷头的最大间距和相邻配水支管的最大间距,正方形布置时不应大于4.4m,矩形布置时长边不应大于4.6m,喷头至墙的距离不应大于2.2m,作用面积应按开放喷头数不少于6只确定。
改为:
12.0.3局部应用系统保护区域内的房间和走道均应布置喷头。喷头的选型、布置和按开放喷头数确定的作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的系统,喷头布置应符合轻危险级或中危险级Ⅰ级场所的有关规定,作用面积内开放的喷头数量应符合表12.0.3的规定。
2采用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的系统,喷头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7.1.4条的规定。作用面积内开放喷头数量应按不少于6只确定。
12.0.5采用K=80喷头且喷头总数不超过20只或采用K=115喷头且喷头总数不超过12只的局部应用系统,可不设报警阀组。
改为:
12.0.5采用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且喷头总数不超过20只,或采用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且喷头总数不超过12只的局部应用系统,可不设报警阀组。
信息来源:消防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