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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配备标准》修订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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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部2013年1月10日批准发布二项强制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621—2013《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配备标准》(代替GA621-2006),GA622—2013《消防特勤队(站)装备配备标准》(代替GA622-2006),以上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GA621和GA622自2006年首次发布以来,在消防部队特勤装备和个人防护装备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次修订认真总结标准多年实施经验,在2006版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装备的分类,增加了一些新的装备和配比,以满足消防部队建设发展的实际需要。

    新的《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配备标准》与2006版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1、将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的分类由基本防护装备、特种防护装备二类改为躯体防护装备、呼吸保护装备和随身携带装备三类;

    2、增加了消防员灭火防护服、灭火防护头套、消防手套和灭火防护靴的配备和备份数量;

    3、增加了应急救援用的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及配备数量,包括消防护目镜、抢险救援防护服、抢险救援防护靴、抢险救援手套、抢险救援头盔等;

    4、增加了普通消防站中消防员隔热防护服、手提式强光照明灯、防高温手套、一级消防员化学防护服和防化手套的配备数量;

    5、增配了消防员降温背心、消防员呼救器后场接收装置、消防用荧光棒、头骨振动式通信装置、防爆手持电台和消防员单兵定位装置等防护装备。

    新的《消防特勤队(站)装备配备标准》与2006版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1、调整了标准的适用范围,规定标准适用于公安消防部队的消防特勤队(站)以及普通消防站中抢险救援班的装备配备。其他承担消防特勤任务的企业消防站、民办消防站等装备配备,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修订了车辆装备配备品种、数量和主要消防车辆技术性能要求;

    3、修订了抢险救援器材配备品种、数量和主要用途要求;

    4、调整了灭火器材及其它类器材的配备要求;

    5、删除了水上消防站和航空消防站的装备配备要求。

    二项标准均由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负责起草,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灭火救援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3/SC10)归口。新标准的发布实施,对加快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配备和消防特勤队(站)的建设,规范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和消防特勤队(站)装备的配备,保障消防员人身安全,提高灭火和抢险救援能力将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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