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消防总队于近日制定出台了《云南省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制度(试行)》。制度明确了,对社会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将在政务网社会公众服务平台“消防安全不良行为信息板块”中予以公布。据了解,此项制度将对社会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起到监督和制约作用,有利于推动社会单位和个人遵守消防法规、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消防安全不良行为主要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经营场所、使用单位和个人等责任主体已经查实的消防违法行为。
制度特别规定,凡年度内2次被公布为消防安全不良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将其列入“消防安全信誉不良单位和个人名录”,于次年1月集中公示,并建议有关行政部门重点监管,建议有关单位及社会群众谨慎或不予发生业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