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国发〔2012〕9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严肃整顿消防产品市场秩序,切实提高消防产品质量,保障社会公共消防安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决定,从2013年3月至2016年3月,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消防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全面部署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消防产品属于公共安全类产品,其质量好坏直接关系到发生火灾后消防设施能否有效地发挥作用、切实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从近年来发生的火灾事故,以及消防产品监督检查和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暴露出的问题看,消防产品的质量问题仍然十分严重,一些不法生产经营者肆意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导致大量不合格产品流入使用领域,形成火灾隐患。去年“3·15”期间,央视曝光了部分地区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情况,引起了社会更广泛的关注。各地要从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消防产品质量专项整治,打击制售和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违法犯罪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要把此次专项整治,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质检总局《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的实际举措,抓紧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各项工作措施,迅速动员部署,广泛开展宣传,严格落实责任,扎扎实实地开展专项整治工作。通过整治,要坚决取缔无照经营企业,严厉打击制假、售假和用假等违法行为,全面查处消防产品未经强制性认证出厂行为,有效规范和净化消防产品市场环境,力争使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积极性明显提高,诚信经营水平得到改观。
二、明确职责,扎实推进专项整治工作
各地要坚持“统筹规划、年度实施、全面清查、综合治理”的原则,分年度确定重点监督产品,严厉查处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使用领域的质量违法行为。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生产领域消防产品的专项整治。要以实施强制性认证的产品为重点,检查产品强制性认证市场准入资格、工厂生产条件和质量体系运行情况,严厉查处未经强制性认证擅自出厂销售的行为,以及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冒用强制性认证标志证书等质量违法行为。同时,督促产品质量不稳定企业完善质量保证体系、提升产品质量。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消防产品的专项整治。要重点检查辖区内消防产品销售者,对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要依法查处。要依法严厉打击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在消防产品上虚假表示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使用领域消防产品的专项整治和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犯罪的工作。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以各年度重点监督产品为主要对象,充分利用消防产品身份信息管理系统和现场检查判定等手段,重点开展消防装备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严肃依法查处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违法行为,并责令更换不合格产品,消除火灾隐患。各级公安经侦部门要根据专项整治中发现的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犯罪的线索,依法查办违法犯罪案件,依法严惩不法分子,同时,深入追查产供销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犯罪链条,坚决清剿制假售假窝点。
三、密切配合,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公安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联合组成消防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司局级协调小组,统一组织、协调、指导专项整治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成立由公安消防、质监、工商三个部门组成的联合工作组,由公安消防部门牵头,共同研究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确定考核指标和办法,建立信息通报、联合执法机制,统一动员部署,开展联合督察,密切协调配合,推动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深入实施。各部门要相互通报在各自领域检查中发现的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情况、信息,为有效实施联合执法创造条件,质监、工商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领域的质量违法行为,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使用不合格产品造成火灾隐患的违法行为,公安经侦部门要依法追究违法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切实形成打击合力,提高部门联合监管效能。同时,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消防产品常识和政策法规,提高公众产品质量安全意识。要完善质量投诉和消费维权机制,充分发挥12365、12315、96119等投诉热线的作用,广泛发动和正确引导公众积极参与整治行动。整治期间,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将派出联合工作组,对各地开展消防产品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于工作不落实、整治工作开展不力的,将在全国范围内予以通报。
请各地公安、工商、质监部门于每年12月1日前分别归口上报年度整治工作情况,2016年4月15日前上报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至各归口上级部门)。大案要案等重要情况随时报送。
公 安 部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
2013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