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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出台规定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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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政府近日发布的 《山东省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中规定,市政消火栓专供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擅自使用市政消火栓取水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据了解,该办法对原《山东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作了大幅度修改,根据新修订的办法,公共消防设施包括:消防站、消防指挥中心等,城市和乡村的消火栓、消防水池、消防取水平台(码头)、消防供水管网等消防供水设施,消防通道,火警信号传输线路、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等消防通信设施。此外,结合新出台的《农村防火规范》,《办法》把农村消防点也规定为公共消防设施。为适应地方经济、行政、社会体制改革对公共消防设施产权关系的影响,办法还分层次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财政、住建、公安消防等部门,以及城建、供水、电信、公路等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使用与维护、监管职责和法律责任。市政消火栓专供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擅自使用市政消火栓取水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根据产权划分,《办法》还明确规定了公共消防设施的经费保障渠道,确保公共消防设施有人建设、有人维护。该办法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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