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提高消防产品质量,日前,由青海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制定的实施《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正式出台。《细则》共六章三十八条,从源头管控、部门监督、查处范围上强化责任措施,全力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
《细则》所称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消防产品属于公共安全产品,不同于普通商品,事关老百姓生命财产安全,不容有失。近年来,随着西部大开发深入推进,青海建设工程市场日益扩大,对消防产品的需求不断增多,不同程度存在着市场鱼龙混杂、质量良莠不齐等问题,已经到了非治理不可的地步。因此《细则》的出台实施将对净化消防产品市场、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流通渠道管理及落实诚信管理机制起到积极的规范和震慑作用。
《细则》指出,消防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细则》要求,消防产品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消防产品质量负责,保证出厂产品质量、标志、标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消防产品销售、维修者应当保持消防产品的质量,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建立销售、维修流向登记制度;消防产品使用者购买消防产品前应当查验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核对消防产品供货来源,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并留存购买凭证。
《细则》规范了建设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对消防产品的使用审核等程序要求,对建设单位使用或者要求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设计单位在消防设计中涉及的消防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施工单位未现场核对消防产品,或者经现场核对发现与实际不符后仍然施工、安装的;工程监理单位未履行监理职责,或者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同意安装、使用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等上述情况,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条款,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细则》还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按照各自职责对监督检查、生产领域、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和打击生产、销售涉及伪造、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违法行为。
据悉,从2013年3月至2016年3月,青海省消防、质监、工商三部门将联合发力,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消防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工作,严格监管制度,促进行业自律,强化宣传引导力,大力提升社会公共安全保障水平,切实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