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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出台新版《住宅设计标准》大力提升居住建筑“御火”能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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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为加强消防安全“量身”修订的新版《上海住宅设计标准》(2011年版)正式颁布施行。这是本市以“11·15”火灾为鉴,完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体系,提升居住建筑火灾设防标准,保障城市运行安全和群众安居乐业的又一力举。

       一、问题管理,创新特大型城市消防立法建标工作。今年以来,我市按照公安部关于上海要率先制定“高于国标、契合实际”的地方消防标准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运行安全和消防安全的总体要求,针对现行消防法规、规章、标准体系存在的盲区和不足,积极创新和加强特大型城市消防立法建标工作。市政府专门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修订本市住宅设计地方技术标准,推广安装户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增设小区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登高场地等警示标识,尤其在住宅共用部位添置必要的消防设施,保障市民群众安居乐业。市人大、市政协多次组织开展消防工作专题调研、专项巡访和专家论证,为加强本市消防立法建标开辟了“绿色通道”,提供了“智力支持”。公安消防部门选派技术骨干赴国外、境外考察,学习借鉴发达国家、先进城市在消防安全设计等方面的做法,形成了完善本市住宅防火标准的一揽子建议。建设、房管、质监、消防等部门成立联合工作班子,定目标、定责任、定期限,深化前期调研,逐条逐句斟酌,广泛听取意见,确保了《上海市住宅设计标准》修订工作的严谨、高效推进。

       二、源头设防,提升特大型城市居住建筑“御火”能级。以打造“安居”城市为目标,直面现行住宅防火设计标准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问题,新版《标准》提高了7个方面、19个条目的防火标准,包括:提高小区总平面布置和消防标识设置标准。小区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应大于8%,消防登高场地的坡度不应大于3%;消防车道、消防登高场地、消防登高面、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等处应设置消防安全警示标识。提高火灾自动报警设施配置标准。居住区域内应设置消防中心控制室;十层以上或高度超过27m的住宅,其每层的公共部位应设置手动报警按钮、警铃、消防广播;100m以上的住宅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避难层应设消防专用电话;100m以上住宅,每层除建筑面积小于5㎡的卫生间外,其余部位均应设置火灾探测器。提高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配置标准。十层以上或高度超过27m的住宅,其每层的公共部位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00m以上住宅,每层除建筑面积小于5㎡的卫生间外,其余部位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提高住宅消防避难层设置标准。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住宅,应设置避难层(区);避难层应设消防专用电话;避难层的设置位置、建筑材料耐火等级、人均面积、上下窗槛墙的高度、相邻外墙开口的水平间距,以及设置消防电梯口、独立的防烟设施等应符合要求。提高建筑电气防火设计标准。住宅应使用通过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的耐火性能试验的电缆;消火栓泵、喷淋泵应采用双电源末端自切方式供电;十层以上或高度超过27m的住宅,其明敷干线电缆应具备低烟、低毒、阻燃特性;十九层以上或高度超过54m的住宅,消防设施供电干线应采用耐火电缆。提高建筑构配件耐火等级和防火分隔标准。住宅排油烟(气)道和高层住宅厨房(卫生间)垂直排油烟道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且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h,每户排油烟口应有防火隔离措施。提高建筑消防应急照明设计标准。十九层以上或高度超过54m的住宅,其避难层、地下室、公共走道、电梯厅、楼梯间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消防应急标志灯具;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应急照明应具备自动点亮功能;避难层应设应急照明,其照度不应低于2LX,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h。

       三、宣贯跟进,强推新版《上海市住宅设计标准》落地。市建设交通委、市公安局联合下发《关于执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住宅设计标准>(2011年版)的通知》,就宣贯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其中,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要严格执行新版《标准》,确保住宅建筑的消防设计、施工符合要求;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部门要严格审核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违标行为;住宅产权人及物业单位要加强公用部位消防设施和消防安全标识的维护管理,确保配置齐全、管理有序、临警好用。同时,市建交委、市消防局组织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人员开展集中培训,全面解读新版《标准》的修订内容、目的和依据,及时为各类专业人员答疑解惑;借助报刊、网络、电视等媒体开展集中宣传,营造“铺天盖地、家喻户晓”的宣传氛围,发动全社会共同参与和监督新版《标准》的执行工作。

 

来源:上海消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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