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10月18日)下午,《上海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草案)》立法听证会在浦东新区召开。
听证代表们围绕物业服务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应是住宅物业管理公共区域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办法(草案)》将适用范围定位于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物业,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物业参照执行是否合理等议题展开讨论。
物业主要负责人是否应是消防安全责任人
通常住宅小区内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对这方面的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对物业服务企业在消防安全方面究竟需要承担哪些具体义务,特别是住宅物业管理公共区域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如何确定,存在不同观点。
听证代表、上海市人大代表花茂飞认为,应将物业服务企业主要负责人作为住宅物业管理公共区域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因为物业本身对房屋和配套设施以及公共场所进行维护、养护,包括消防安全防范、老旧小区消防通道管理等,不可能进行分散管理。
听证代表、上海市政协委员吴长福建议,物业服务企业应担任好住宅与业主之间纽带的角色,建议在《办法(草案)》中增加一条,让物业服务企业熟悉并掌握住宅消防特点,并及时将消防设施的使用方法告诉业主。
也有市民代表认为,消防安全责任应落实到业主委员会,如果让物业公司承担消防的第一责任人,和目前实际的物业管理运作是不相匹配的,物业公司只是承担日常的保养和维修。
适用范围应定位于哪些?
以是否实施物业管理为区分标准,现有住宅小区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了物业管理,另一类是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对于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而言,由于没有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在消防安全管理方面,与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相比存在明显不同。《办法(草案)》主要是针对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进行规范,并明确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物业(含商住楼、综合楼的住宅部分)消防安全管理及其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管理可参照执行。
对此,大部分的听证代表认为,与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物业相比,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物业,特别是一些老旧小区,在消防安全管理方面可能更容易出现问题,更需要进行规范。《办法(草案)》将适用范围局限于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物业,对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物业缺乏专门的规定,实践中可能会出现管理漏洞。因此,建议将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物业也纳入适用范围,并增加相应规定。
有听证代表建议,应设定具有普遍规范意义的消防管理办法,避免小区可能遇到的安全隐患。如有的居民从家里拉一根电线拖到一楼给电瓶车充电,并将电线长期置放。不管小区有没有物业企业,类似情况都应该管理,因此法律对此应当增加相应的规定。
听证代表、上海市黄浦区豫园街道光启居委会治保主任黄臣说,老旧小区的消防管理需要更多规范,很多未落实物业管理和难以落实物业的老旧住宅小区,消防管理目前没有具体的落实办法,建议这些小区的安全由职能部门牵头,进一步落实、完善消防设备。
信息来源:新民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