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宾馆着火4人死亡14人受伤
2015年12月8日9时26分,哈尔滨市延寿
县公安消防大队11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延寿县山河名苑小区聚龙源商务宾馆二楼发生火灾。
接到报警后,延寿县公安消防大队立即出动3台水罐消防车、1台登高平台消防车、22名指战员赶赴现场灭火救援,并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通知公安、医疗、电力、燃气、水务等社会联动单位到场协助处置。
消防官兵到达现场侦查发现现场火势已经处于猛烈燃烧阶段,且已经有被困人员跳楼,同时聚龙源商务宾馆北侧、南侧二楼与三楼有部分人员被困,在灭火的同时立即展开救援行动。
此次火灾共造成4人死亡(其中2人坠落死亡,2人窒息死亡),14人受伤。
起火原因
电热膜内通电加热故障引燃可燃物
经消防部门调查,该起火灾起火部位为延寿县聚龙源商务宾馆二楼汗蒸房内东侧墙体上。
起火原因为聚龙源商务宾馆二楼汗蒸房东墙上电热膜内通电加热时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导致火灾发生。
监督检查
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
2015年3月10日,延寿县公安消防大队在对聚龙源商务宾馆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依据消防相关法律规定,延寿县公安消防大队给予聚龙源商务宾馆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三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2015年3月22日,延寿县公安消防大队实施了强制查封。该宾馆被强制查封后,在未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情况下,擅自恢复营业,带险经营,直至发生火灾。
法院判决
消防责任事故罪
哈尔滨市延寿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这起火灾涉案人员提起公诉,经延寿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徐凯在经营延寿县聚龙源商务宾馆过程中,因消防设施经未达到消防安全要求,经消防大队通知其改正而未执行;被告人张启国在管理过程中,明知有消防安全隐患而未能尽职责改正发生火灾,后果特别严重,二被告的行为均已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
2016年5月26日,延寿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徐凯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张启国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消防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9条),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火罪(刑法第115条第2款),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过失酿成火灾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消防安全管理人的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七)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内容来源:中国消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