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齐鲁晚报2016年7月21日报道,山东菏泽定陶一小区因消防通道不畅、消防栓没水,起火后无法有效救火,业主住房被烧毁,开发商被告上法庭,但因火灾原因无法查明,案件进入僵局,后经法官耐心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业主获赔5万元。
许某家住定陶区某小区,据其介绍,2016年3月21日他家停电一天,当天家里没人,17点多来电之后,邻居发现许某家中冒烟,便拨打了火警电话。然而,等到消防车来到小区后,因小区内道路狭窄、消防通道不畅,消防车无法进入现场,小区自备的消防栓也没有水,丧失了灭火的最佳时机,最终许某房内物品燃烧殆尽。
火灾发生之后,许某认为开发商所建小区消防通道不通畅,消防栓不通水,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应对这次火灾事故负全部责任。于是便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
据定陶区法院承办法官、城郊法庭副庭长侯波介绍,审理该案有两个关键点,一是确定火灾发生原因,明确事故责任主体,二是确定损失,但是这两个关键点存在着无法查清的困境,如果完全本着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可能会造成事实上的不公平,于是,侯波决定靠调解化解此案。
侯波认为损失数额,由于双方都无法证明,便要求双方本着实事求是和公平的原则来处理损失赔偿问题。此后,通过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调解,耐心细致地工作,最终促使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开发商同意一次性补偿许某5万元经济损失,许某撤诉了结此案。
业主家中失火,物业赔偿18万
除夕之夜12层高宅突遭火劫,消防人员赶到却发现楼层的消防栓无法接水,只好从一楼接水灭火,延误灭火时间致火灾损失巨大。房主以物业公司对消防栓管理失职为由,告状索赔。这起因消防栓无水索赔官司经武汉市中院终审判决,由小区物业公司赔偿失火业主损失18.4万余元。
烟花引火灾高楼消防栓无水
2011年2月2日大年除夕,晚11时许,正在外面探亲访友的李先生,突然接小区物业公司的电话,说自家房屋着火了。
李先生赶回位于汉口解放大道某小区12层的家,果然火光冲天。消防车已到达,但发现该栋楼12层的消防栓没有供水,上下楼层也无供水,只好从一楼接通消防栓灭火。经50分钟战斗大火扑灭,但李家物品基本被焚殆尽,客厅顶部露出了钢筋。
消防部门勘查,失火房间内有鞭炮残骸。火灾次日,小区物业公司人员接受消防部门询问,解释是高楼层的消防联动系统有故障,才没有供水。19天后,消防部门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称起火原因不排除外来火源和燃放烟花爆竹。
火灾发生后,李先生认为因物业管理不善致使消防设施无法使用,贻误了救火最佳时机,导致小火演变为大火,给自身财产造成严重损失,遂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经鉴定,李家房屋损失为15万余元,另有其他损失总计近30万元。
物业要担责法院判赔18.4万
江岸区法院一审时查明,物业公司与小区业委会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载明,物业公司应保持“消防设施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畅通”。另查明,物业公司在春节前夕,曾告知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地点,除夕夜也安排了保安执勤,火灾发生后物业向李家支付了1万元生活费。
一审认为,在火灾扑救中,物业公司所管理的消防联动系统发生故障,涉案房屋所在楼栋消防栓无法供水,消防人员无法就近接水灭火,以致火情扩大,造成受灾业主的财产损失扩大。物业公司违反《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及《消防法》中应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规定,须对本次火灾损失承担赔偿。判决物业公司赔偿李家经济损失11.9万余元。
李先生不服提起上诉。武汉中院审理后于下达判决,物业公司赔偿李家损失18.4万余元。
小孩玩火引发火灾,物业赔偿11万
2014年1月13日19时许,张女士5岁的儿子在家中的沙发上玩打火机,一不小心点燃了沙发。这场火灾过火面积约30平方米,烧毁烧损该室内的沙发等家具和钢琴、电视、空调等电器及其他物品。
据张女士说,刚开始,她家里仅是一张沙发着火,但是,她要自己灭火,却发现消防栓无水。她向消防求助,又因消防通道被堵塞,消防车无法开进小区,消防员只能抱水管步行进入小区。
结果,上述原因耽误了宝贵的救火时间,导致火灾扩大,损失从一张沙发扩大到一整间房屋,装修全被烧毁,电视、钢琴也烧成了炭状。
事后,消防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系“小孩玩火引燃客厅沙发并蔓延引起火灾”,火灾造成直接财产损失约223060元。
母亲起诉要求物业担责
张女士状告物业,索赔58万多元,其中包括财产损失、误工费、房租费等。
张女士起诉称,物业公司放任业主乱停车,严重堵塞消防通道,造成火灾当天消防车无法进入小区,严重耽误了救援时间。另外,由于消防栓不能出水,造成火灾损失扩大。对此,物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起火原因是小孩玩火引起的,张女士作为起火者的监护人,应承担主要责任。”针对张女士的说法,物业公司反驳说,其对这场火灾没有过错,也不存在消防管理过失。
法院判决各担一半责任
厦门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依据该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手册》的约定,物业公司的服务包括消防管理等。而本次火灾事故发生时,由于消防栓不能出水,造成火灾损失扩大,物业对此负有一定的责任。
另外,根据集美区公安消防大队的《火灾事故认定书》的认定,火灾是由小孩玩火引起,张女士作为小孩的监护人,事发时对小孩监护不力,应承担相应的监护过错责任。
由于物业公司对消防管理的过失导致了张女士损失的进一步扩大,酌定扩大的损失为张女士总损失的50%。因此,法院认定该损失的扩大与物业公司的管理瑕疵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判决双方各承担一半责任。最终,厦门中院判决要求物业公司支付11万多元赔偿给原告张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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