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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GB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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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GB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与GB50116-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区别做了整理,列出了新规范在以往的基础上新增的内容,以方便大家对GB50116-2013与GB50116-98之间做出清晰区分。 

  一、目录

  1、增加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相关设计规定。

  2、增加道路隧道、油罐区、电缆隧道以及高度大于12米的空间场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相关设计规定。

  3、取消第3章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

  4、将原第4章(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第5章(系统设计)与第6章(消防控制室和消防联动控制)内容合并为新的第3章(系统设计)。5、增加区域显示器、模块、图形显示装置、火灾报警传输设备或用户信息传输装置等设备设置规定。 

  二、术语

  不再引入区域报警系统、集中报警系统、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定义;增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信号、联动反馈信号、联动触发信号的定义。 

  三、基本规定

  ①3.1一般规定

  1、增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使用场所规定:3.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用于人员居住和经常有人滞留的场所、存放重要物资或燃烧后产生严重污染需要及时报警的场所。

  2、增加系统中各类设备之间接口通讯协议的强制性规定:3.1.4系统中各类设备之间的接口和通讯协议的兼容性应满足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3、增加火灾报警控制器地址总数、单回路设备总数、回路设备余量;模块总数、联动回路中设备总数、联动回路设备余量的详细规定。

  4、增加隔离器设计相关规定。

  5、规定超过100米的建筑中跨避难层应设置独立的火灾报警控制器。

  6、规定水泵控制柜、风机控制柜等消防电气控制装置不应采用变频启动方式。

  7、规定地铁列车上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通过无线网络等方式将列车上发生火灾的部位信息传输给消防控制室。

  ②3.2系统形式的选择和设计要求

  1、系统形式的选择改为按照报警和联动要求进行选择,原规定中按照系统对象保护等级进行选择(特级、一级、二级)。

  2、将图形显示装置和区域显示器设置规定添加至不同形式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

  ③3.3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

  增加电缆隧道,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列车的报警区域划分规定。

  ④3.4消防控制室

  1、强制规定消防控制室的设置要求:3.4.1具有消防联动功能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中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2、消防控制室的消防设备设置中增加了图形显示装置。

  3、强制规定消防控制室应有相应的竣工图纸、各分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值班制度、维护保养制度及值班记录等文件资料。

  4、规定消防控制室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影响消防控制室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附近。5、规定消防控制防火阀、外线电话设置要求。

        四、消防联动控制设计

  ①4.1一般规定

  新增消防联动控制的电压、特性、延时、逻辑关系等规定:

  4.1.1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按设定的控制逻辑向各相关的受控设备发出联动控制信号,并接受相关设备的联动反馈信号。

  4.1.2消防联动控制器的电压控制输出应采用直流24V,其电源容量应满足受控消防设备同时启动且维持工作的控制容量要求。

  4.1.3各受控设备接口的特性参数应与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的联动控制信号相匹配。

  4.1.4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控制设备,除应采用联动控制方式外,还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

  4.1.5启动电流较大的消防设备宜分时启动。

  4.1.6需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的消防设备,其联动触发信号应采用两个报警触发装置报警信号的“与”逻辑组合。

  ②4.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

  4.3消火栓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

  4.4气体(泡沫)灭火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

  4.5防烟排烟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

  4.6防火门及防火卷帘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

  4.7电梯的联动控制设计

  细化各消防联动系统的控制要求的详细规定

  5.4火灾应急广播5.5火灾警报装置

  ③4.8火灾警报和消防应急广播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

  细化火灾警报和消防应急广播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规定。

  ④4.9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

  4.10相关联动控制设计

  细化各消防联动系统的控制要求的详细规定 

  五、系统统计

  ①5.1一般规定

  增加一氧化碳火灾探测器、复合式火灾探测器设置相关规定。

  7.2点型火灾探测器的选择

  ②5.2点型火灾探测器的选择

  1、感烟火灾探测器选用场合中增加列车、车库等区域;取消有电气火灾危险的场所。

  2、光电感烟火灾探测器选用场合中增加高海拔地区,取消可能产生黑烟的场合。

  3、感温火灾探测器选用场合中增加“需要联动熄灭‘安全出口’标志灯的安全出口内侧”。

  4、增加图像型探测器选用规定。

  5、细化一氧化碳火灾探测器选用规定。

  6、增加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选用规定。

  7.3线型火灾探测器的选择

  ③5.3线型火灾探测器的选择

  1、增加不宜选择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场合规定。

  2、增加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的选用规定。

  ④5.4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的选择

  增加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的选用规定:

  5.4.1下列场所宜选择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

  1、具有高速气流的场所;

  2、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不适宜的大空间、舞台上方、建筑高度超过12m或有特殊要求的场所;

  3、低温场所;

  4、需要进行隐蔽探测的场所;

  5、需要进行火灾早期探测的重要场所;

  6、人员不宜进入的场所。

  5.4.2灰尘比较大的场所,不应选择没有过滤网和管路自清洗功能的管路采样式吸气感烟火灾探测器。 

  六、系统设备的设置

  ①6.1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的设置

  取消集中控制器和区域控制器之说。

  6.2火灾探测器的设置

  1、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设置中对不同类别的感温火灾探测器的设置作了详细的规定。

  2、火灾探测器数量计算公式修正系数K的取值改为按照建筑所能容纳人员的数量来进行计算。

  3、对一氧化碳、火焰探测器和图像探测器、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设置作了详细的规定。

  4、在感温探测器的设置部门未提及空气管差温火灾探测器的设置规定。

  5、增加了光纤光栅、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的设置规定。

  ②6.4区域显示器的设置

  新增区域显示器相关设置规定。

  ③6.5火灾警报器的设置

  1、增加火灾光警报器的具体安装场合要求。

  2、将火灾警报器的安装高度调整至2.2米以上。

  ④消防应急广播的设置

  1、取消不同系统形式设计火灾应急广播系统的要求。

  2、取消火灾应急广播与公共广播合用时的要求。

 

  七、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新增住宅火灾报警系统设计相关规定。

  八、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

  新增可燃气体报警系统设计相关规定。

  九、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新增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相关规定。

  十、系统供电

  10.1一般规定

  1、新增消防应急电源的功率、供电时间的相关规定。

  2、新增消防用电设备的设置要求。

  10.2系统接地

  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接地要求作了详细规定。

 

  十一、布线

  ①11.1一般规定

  1、铜芯绝缘导线或铜芯电缆电压等级要求的变动,增加了要求。

  2、新规范增加1.3、1.4、1.5内容:

  11.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供电线路和传输线路设置在室外时,应埋地敷设。

  11.1.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供电线路和传输线路设置在地(水)下隧道或湿度大于90%的场所时,线路及接线处应做防水处理。

  11.1.5采用无线通信方式的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无线通信模块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额定通信距离的75%;

  2无线通信模块应设置在明显部位,且应有明显标识。

  ②11.2室内布线

  1、对塑料管的要求表述变为B1级以上的钢性塑料管,增加可挠(金属)电气导管。

  2、增加电线电缆的强制性要求。

  3、对线路明敷要求的改变。

  4、明确不同电压等级线缆的布线问题。

  5、明确不同防火分区线缆的布线问题。

  6、火灾探测器的传输线路负极线颜色由原来的单一蓝色增加了黑色。

  7、取消接线端子箱内端子、传输网络系统接线相关规定。

  十二、典型场所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增加道路隧道、油罐区、电缆隧道以及高度大于12米的空间场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相关设计规定。

  十三、附录

  1、增加火灾报警、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表,消防安全管理信息表。

  2、增加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分类标准。

  3、新规范将“宜”和“可”进行区分介绍。

  4、引用规范:国家标准《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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