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出炉。本暂行规定有效期五年。《暂行规定》指出,火灾高危单位含七类,包括建筑面积超过1500平方米的公共娱乐场、建筑面积超过20000平方米的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城市地下轨道交通工程等。同时,火灾高危单位应实行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制度。
志愿消防队:
人数按照本单位职工总人数的10% 确定
依法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建立专职消防队伍,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其他火灾高危单位应当配备满足本单位灭火救援工作需要的消防装备器材,并建立志愿消防队。志愿消防队人数按照本单位职工总人数的10%确定,且不少于8人。志愿消防队每月应至少开展一次灭火救援业务训练。
“户籍化”管理
消防安全户籍化信息系统运作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在显着位置设置消防宣传栏和消防安全标志标识,广泛开展以提示场所火灾危险性、场所逃生方法和路线、场所灭火逃生设备器材使用方法等为主要内容的消防安全宣传。
火灾高危单位实行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制度,将本单位的基本情况、每幢建筑消防安全基本信息、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情况、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录入消防安全户籍化信息系统,并及时记录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工作开展等动态情况,定期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备案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情况。
挂钩单位信用评级:
实行“红、黄、绿”三色预警监管
各行业主管部门每年应当对本系统、本行业内的火灾高危单位至少开展两次消防安全检查和教育培训,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并将其消防安全状况和消防管理能力等纳入等级评定和考核奖惩内容,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加强信息互通和联合管理。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行业主管部门管理和消防安全评估等情况,对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进行综合评定,实行“红、黄、绿”三色预警监管,并将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布,作为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依据。
来源:四川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