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公安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日前联合制定出台《关于加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九项不允许、八个一律”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全面加强对我市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提高建筑防范火灾事故的能力,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
高层建筑周边不得搭建临时建筑
《通告》要求,不允许发生以下九项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不允许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
——不允许私自改变建筑物使用用途,在住宅内开设公共娱乐场所,托儿所、补课班等场所或在建筑内设置不符合消防法律、规范所规定条件的场所。
——不允许损坏、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或不履行检测、维修义务导致消防设施故障、瘫痪。
——不允许在高层建筑内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在楼梯间、门厅堆放可燃物品,进行可燃装修。
——不允许在高层建筑周边搭建临时建筑、堆放物品,遮挡消防设施,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占用防火间距,影响消防车作业面。
——不允许产权单位、物业管理单位推诿、拖延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不允许自动消防设施的操作人员无证上岗、擅离岗位。
——不允许在消防车通道上停放车辆,影响消防车通行。
——不允许其他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擅改建筑物使用功能最高罚30万
《通告》规定,凡存在以下八项消防违法行为的,一律依法从严处罚:
——凡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一律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一律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凡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未经消防审批或经审批不合格投入使用的,一律停止使用。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工程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凡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一律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凡在民用高层建筑,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一律责令停产停业,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凡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一律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一律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凡存在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一律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或实施临时查封。
——凡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不构成犯罪的,一律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凡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尚不构成犯罪的,一律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