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0蓟县大火 相关人员受严处
日前,6·30天津蓟县火灾事故调查意见已由天津市政府批复,责任事故处理结果随即公布。该火灾被认定为责任事故,19名事故责任人和4个事故责任单位受到严肃处理。其中,8人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9人受到行政处分。
依照相关法律,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一审判处莱德商厦实际控制人姚海利有期徒刑六年,商厦法定代表人姚学良有期徒刑四年,商厦副总经理高卓海、刘学良、王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商厦电工宗福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分别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和涉嫌玩忽职守罪,对原公安蓟县消防大队大队长杨继仓、原公安蓟县消防大队防火科参谋吕桂河刑事拘留。
依照相关纪律规定,给予蓟县渔阳镇党委副书记、渔阳镇镇长李武锁和蓟县商务委主任、党组书记高建国行政警告处分,给予天津市公安局蓟县分局副局长李思义、蓟县商务委副主任胡元华、蓟县商务委办公室主任潘晓东行政记过处分,给予蓟县商务委内贸科副科长张起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蓟县消防支队支队长赵春波、蓟县消防支队防火处处长杨燕杰记过处分,给予蓟县消防支队防火处参谋陈天云记大过处分。
此外,对蓟县副县长马占亭、刘素侠诫勉谈话并责令作深刻检查;对蓟县青少年宫、天津电力公司蓟县分公司分别予以通报批评,并约谈主要负责人;责成蓟县政府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深刻检查;对莱德商厦罚款90万元人民币,对商厦实际控制人姚海利处以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文章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