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统称《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行政权限和行政处罚权实施工作的决定》的规定,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就2009年春节期间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下列场所及其周边距离50米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一)区、县级以上党政机关驻地;
(二)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场所;
(三)车站、码头、机场等重要场所;
(四)重要军事设施;
(五)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
(六)幼儿园、托儿所、医院、敬老院、疗养院以及教学、科研单位等场所;
(七)各区、县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
二、禁止在下列路段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一)禁放路段:南京东路、南京西路、淮海中路、四川北路、中山东一路、中山东二路、新华路、乍浦路(以上均为全线)和西藏中路(淮海中路至北京东路段)、黄河路(北京西路至南京西路段)和长寿路(武宁路至江宁路段)。
(二)禁放区域:浦东机场地区、虹桥机场地区、人民广场地区、豫园商城地区、徐家汇广场地区、静安寺地区、铁路上海站地区(东至大统路,南至天目西路,西至恒丰路,北至铁路线)、小陆家嘴金融贸易区(东至浦东南路泰东路,南至东昌路,西面、北面至黄浦江)、化学工业区、外高桥保税区和延中绿地、太平桥绿地、虹桥绿地等大型公共绿地。
(三)控制区域:浦东机场周边(东至长江大堤,南至拱极路、拱极东路,西至远东大道,北至华夏东路闭环区域)、虹桥机场周边(东至外环线,南至漕宝路,西至中春路,北至金沙江西路闭环区域)。控制区域内严禁燃放高度超过60米的烟花爆竹。
三、2009年1月25日(除夕)至1月29日(年初四),以及2009年2月9日(正月十五)的每日18时至次日8时,除本《通告》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路段和区域外,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四、供应本市的烟花爆竹,须由市烟花爆竹采购批发单位负责统一采购和批发。各销售单位必须取得本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后方可销售。
五、严禁违法生产、采购、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严禁设摊、流动销售烟花爆竹。严禁购买非法烟花爆竹。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六、市民在本《通告》允许的时间、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必须确保安全,服从执法人员管理,不得影响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并及时清除烟花爆竹燃放后的残留物。禁止向行人、车辆、建(构)筑物投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严禁在人员密集场所室内燃放烟花爆竹。
七、市民应当严格遵守《条例》,自觉抵制和举报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对举报有功者,公安机关将在查实后给予奖励。
八、对违反《条例》和本《通告》规定的,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将依照《条例》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市局消防局举报受理电话:96119。
上海市公安局
二○○九年一月八日